法规名称
|
浙江省就业管理服务局关于印发《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中购置的固定资产管理和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1-06062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ZJSP13—2011—0007 |
法规文号 | 浙就〔2011〕37号 |
主题分类 | 劳动就业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4-03-01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就业管理服务局关于印发《公共就业 服务信息化建设中购置的固定资产管理和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就〔2011〕37号 各市、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局(处): 现将《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中购置的固定资产管理和处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认真开展检查。各地要切实提高认识,根据《暂行办法》,认真部署开展专项检查,摸清历年来促进就业资金用于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中所购置的固定资产底数。各地要在12月31日前完成检查,做好固定资产盘点明细表,各市汇总后报省局基金财务科核查备案。省就业局将适时组织专项检查,对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二、加强管理,落实监管责任。各地要明确固定资产管理责任科室和人员,完善账簿登记,逐一登记固定资产台账及固定资产卡片等基础信息资料,做好设备领用与核销工作。 三、健全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各级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财务、基金监督和失业保险等科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完善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制度、加强监管,建立权责分明、行为规范、监督有效的固定资产管理使用长效机制。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中购置的 固定资产管理和处置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促进就业资金用于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中购置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管理,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东部七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5号)以及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1]80号)精神,按照固定资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固定资产指促进就业资金(包括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用于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中购置的固定资产,不含日常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 第二条固定资产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办法。各市、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是本级固定资产综合管理单位。主要职责是制订和实施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编制购置计划;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和维护情况;登记分类明细账和分户明细账;组织核算、清查、报损等工作。 第三条各市、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要明确固定资产责任科室,确定专人负责做好固定资产台账管理,保持基础信息资料的完整。 第四条固定资产购置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包括用于基层平台建设的固定资产),必须由固定资产管理单位统一验收,并登记建立分类明细账和分户明细账。 第六条使用单位须在固定资产管理单位填写资产领用单,领取或配送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加强固定资产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爆、防锈、防盗等工作。 第七条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等处置,必须严格按以下程序进行: 1.使用单位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 2.经购置该固定资产的管理单位审核后,报同级财政或国有资产处置部门批准; 3.根据批复意见,由购置该固定资产的管理单位办理报损、报废等手续。 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处置固定资产。 第八条各市、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清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将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与实物进行核对,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九条年度末各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要将本级及所辖县(市、区)本年度购置、清查固定资产情况汇总,并于次年一季度末上报省就业管理服务局。 第十条各地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及时整改,限期纠正。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