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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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奖励晋升工资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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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48503X/2012-06081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ZJSP13—2012—0026 |
法规文号 | 浙人社函〔2012〕463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4-03-01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奖励晋升工资问题的函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奖励晋升工资问题的请示》(温人社〔2012〕51号)悉。根据国人部发〔2006〕58号、国人部发〔2006〕59号、国人部发〔2006〕88号、浙人薪〔2006〕306号和浙人薪〔2006〕307号文件有关规定精神,为体现对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奖励政策的层次性,经研究,现就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奖励晋升工资问题复函如下: 从2013年1月起,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含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下同)荣誉称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晋升两个级别工资档次或两级薪级工资;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下同)荣誉称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晋升一个级别工资档次或一级薪级工资。凡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不得重复奖励晋升工资,但如先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后又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可在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时再奖励晋升一个级别工资档次或一级薪级工资。 2006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从2013年1月起再调整奖励晋升一个级别工资档次或一级薪级工资,调整前的工资差额部分不予追补。 今后国家如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2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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