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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人力社保系统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的意见
索引号 00248503X/2012-06083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ZJSP13-—2012—-0019
法规文号 浙人社发〔2012〕320号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3-02
法规正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全省人力社保系统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的意见

浙人社发〔2012〕320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为进一步巩固全省社保基金审计成果,加强全省人力社保系统社保基金管理和监督工作,建立健全统筹协调、密切配合、相互制衡的社保基金监管体系,促进社保基金规范管理、安全使用,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社保基金规范管理

(一)加强社保基金预算管理。规范预算编制口径、编制方法和工作流程,提高预算编制水平。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促进编制和执行的有效衔接。加快社保基金预算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探索建立社保基金预算绩效考评机制。

(二)规范社保基金收支账户。完善与地税、财政、银行等部门之间的社保基金定期对账制度。加强与财政部门之间的协同,规范社保基金账户管理,禁止多头开户,及时将社保基金结余转为定期存款,按规定执行存款优惠利率。完善社保基金支出户管理,规范支出项目,严防挤占挪用等行为。

(三)完善社保基金管理政策。推进社会保险城乡统筹,加强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和制度衔接,避免重复参保、重复补助、重复享受等现象。通过相互折算缴费年限等办法,做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保之间的衔接。通过“并、转、退”等办法,积极推进新老农保基金合并。推进“阳光医保”和医保总额预算控制,加快医保付费方式改革,健全医保支付制度。

(四)加强社保经办规范管理。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按照人社部制定的经办规程,按照相互制衡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机构设置,确保各部门、各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鼓励各地整合经办资源,积极推行社保经办柜员制,提高经办流程标准化水平和服务效率。对社保经办重点环节实行双人、双岗、双控,进一步规范受理、初审、复核、审批、支付等经办业务环节,形成“分段把关、分人负责”的经办管理机制,各岗位之间不得混岗兼任。建立社保经办机构主要领导直接负责的大额支付审核制度,强化对大额支付的风险防控。健全社保数据录入、修改、访问、使用、保密、维护等权限管理制度,明确系统管理员不得兼任社保经办业务岗位。强化社保经办机构稽核部门职能,每月对上一个月已处理完毕的社保经办业务进行稽核,稽核面不低于20%。(各险种待遇支付流程图见附件)

二、强化社保基金行政监督

(五)加强社保基金专项检查。各地要结合部、省社保基金专项检查总体部署,每年至少安2次社保基金专项检查,原则上上、下半年各1次。按照下查一级的原则,省里负责对各设区市进行检查,各设区市负责对所辖县(市、区)进行检查。规范社保基金专项检查流程,推进检查工作标准化,做到依法检查、过程可溯。年初,各地要确定专项检查具体险种,并将检查方案报上一级社保基金监督机构审定。检查结束后,各地要形成检查报告,报上一级社保基金监督机构,检查报告要明确检查时间、检查地点、检查内容、检查人员、检查方式、检查对象、检查资料、检查过程,以及所发现问题和整改意见等,经检查组组长和分管领导签字后存档备查。各地要积极创新检查方法,完善自查、互查、上级检查和审计检查相结合的检查方式,进一步提高检查效率。探索委托专业审计部门对各设区市社保基金进行专项审计,原则上,每年审计两个设区市,全省五年轮一遍。

(六)严格执行社保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社保基金要情分要情和重大要情两类,要情指涉及基金金额50万元以下的案件,重大要情指涉及基金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或性质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要情发生地人力社保部门应在发现要情5个工作日内报所在设区市社保基金监督机构,同时抄送省厅社保基金监督处;重大要情应在报市社保基金监督机构与省厅社保基金监督处的同时,报送人社部基金监督司。社保基金要情处置完毕后,要情发生地人力社保部门应及时形成结案报告,按规定上报,并做好要情档案管理。各地每半年按规定向上级社保基金监督机构报送要情统计报告,执行社保基金要情零报告制度。要情报告制度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明确要情发生地人力社保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未按要情报告制度处置的,将按规定予以问责。

(七)建立社保基金监管定期报告制度。报告内容包括基金运行基本情况、监管工作情况、基金案件发生及处置情况、基金安全评估情况、基金面临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措施等。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分别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向上级人力社保部门报送半年和全年社保基金监管工作报告,各设区市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社保基金监管定期报告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八)加强社保基金联网监管。以社保基金监管软件联网应用为抓手,积极推进社保基金联网监管,建立定期自查、定期报告、定期核查、定期通报、限期整改“四定一限”的工作机制。利用社保基金监管软件,及时处理重复参保、重复领取等疑点信息。充分挖掘社保基金监管软件潜在功能,提高人力社保部门对社保基金统计分析、监测预警、风险评估等能力。

(九)推进社保基金社会监督。按照“阳光政务”要求,积极推进社保基金信息披露工作,把公开社保基金运行情况列入阳光政务建设的重要内容,确保社保基金运行公开、透明。做好社保基金重大案件群众举报处置工作,有条件地区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聘请社保基金义务监督员,引导群众积极参加监督。广泛吸纳参保人员、用人单位、专家学者等社会各方人士,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加强社会监督。

(十)加强社保基金反欺诈工作。适时组织社保基金反欺诈集中整治活动,针对退休人员死亡后继续领取退休金、伪造发票或其他手段套取骗取医保基金、伪造虚假资料套取骗取工伤和生育保险基金、重新就业后继续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不良企业逃避员工社保待遇等欺诈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探索建立全省统一的社保基金反欺诈信息交流平台,建立违法违规单位黑名单,加强对欺诈骗保行为的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打击。加强社保基金欺诈案件警示教育,以案说法,举一反三,切实做到警钟长鸣。

三、夯实社保基金监管基础

(十一)建立健全社保基金监管制度。加强社保基金内控制度建设,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系统梳理既有内控制度,进一步完善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基金财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建立岗位之间、业务环节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社保基金内控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内控执行责任追究制,确保内控机制落实到位;在全系统形成运行规范、管理科学、监控有效、考评严格的社保基金内控体系。加强社保基金监督制度建设,完善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等实施办法,健全社保行政、经办服务、基金监督三者之间统筹协调、密切配合、相互制衡的社保基金监督制度体系,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

(十二)建立多方联动基金监督机制。加强与人大、政协、财政、地税等部门沟通,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监督、纪检监督、社会监督、司法监督和审计监督。探索建立基金安全责任制,按照统筹层次和职责分工,采用签订责任书等方式,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建立下级对上级负责、一级抓一级的基金安全责任体系。

(十三)强化社保基金审计整改督查。切实加强对本级社保基金审计工作的配合,认真落实整改意见,及时反馈整改情况。对违纪违规严重、整改落实不力、拒绝整改并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等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审计中发现的涉嫌犯罪行为,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十四)健全基层社保基金监督队伍。充实市级社保基金监督处室工作力量,强化县级社保基金监督科室职能,选配社会保障、财会、审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充实社保基金监督岗位,鼓励有条件地区将基金监督网点延伸到基层社保服务平台。加强社保基金监督检查证申领和年检工作,推进社保基金监督持证上岗,提高社保基金监督队伍专业化水平。

(十五)推进全省社保信息系统建设。以社会保障“一卡通”建设为重点,按照“数据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的要求,夯实信息化基础设施,实行统一技术标准和数据标准,规范社保基础数据管理,提高信息系统的集约化、标准化程度。积极推进人力社保与公安、民政、工商等部门之间网络互联、信息共享。

附件:各险种待遇支付流程图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2年11月26日



附件:浙人社发〔2012〕320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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