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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2-06088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ZJSP13—2012—0018
法规文号 浙人社发〔2012〕327号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3-02
法规正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2〕327号

市、县(市、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浙江省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做好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省人事考试办公室。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2年11月21日

浙江省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及时、妥善处置人事考试突发事件,保障人事考试安全、有序进行,根据《浙江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精神,结合我省人事考试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由各级人力社保部门或人事考试机构组织实施的各类人事考试。

第三条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人事考试安全、有序进行,需要应急处置的突发情况。

第四条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处结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协同应对;有效控制,依法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应当成立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和处理本级人事考试突发事件。

第二章突发事件分级分类

第六条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可控性等因素,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突发事件。

第七条一级突发事件

(一)考前试卷、试题、标准答案或题库被盗、丢失或泄密的;

(二)考前试卷、题库或重要信息严重损毁的;

(三)因考试工作发生严重错误,造成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

(四)发生特大疫情、自然灾害或特大社会事件的;

(五)其他影响考试工作的特别重大事件。

第八条二级突发事件

(一)已到开考时间试卷未能送达考点的;

(二)试卷预订、印刷、分装大批量错误或试题出现严重错误的;

(三)发生有组织、大规模群体作弊或内外勾结作弊的;

(四)试卷错发,影响后续场次的;

(五)因重大事件或者大范围交通瘫痪,影响考试顺利进行的;

(六)考点、考场或考号编排存在严重错误的;

(七)其他影响考试工作的重大事件。

第九条三级突发事件

(一)试卷袋启封前发现密封异常的;

(二)考后答卷发生缺失、损毁的;

(三)考前需更换考试场所的;

(四)考试开始或结束指令发生错误的;

(五)机考时发生故障、断电、断网等,造成考试推迟的;

(六)网络出现非法信息或网络媒体发布不实考试信息的;

(七)考试信息被修改、破坏、外泄的;

(八)考试期间,发生应试人员滋事、考场周边突发不测事件等严重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九)因设备、网络、软件等问题,影响报名、准考证下载等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其他影响考试工作的一般事件。

第十条上述突发事件按其起因、对象、内容等因素,分为试卷管理类、考场管理类、灾害和社会事件类、计算机和网络系统类等突发事件。

第三章突发事件处置程序

第十一条监测预警。考试前后指定人员监测舆情信息,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电子邮箱),与相关部门进行信息协作交流。对可疑情况,按照危害程度和紧急程度,及时向当次考试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发布预警信息。预警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拟采取措施等。

第十二条信息报告。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现场考试工作负责人员应立即向本级考试机构或考试主管部门报告。事发地考试机构或考试主管部门,应及时向上级考试机构或考试主管部门报告。一级、二级和三级突发事件具体情况上报时间分别不得超过2小时、4小时和12小时。信息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性质、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措施及需要解决的问题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由网络媒体、新闻宣传等引发的突发事件,应及时向本级人事考试主管部门报告。对网络媒体和民众举报的重要可疑情况,应在12小时内报本级主管部门和上级考试机构,情况紧急时应立即上报。发生泄密事件的,应在发现后24小时内,书面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应在第一时间报同级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部门。

第十三条预案启动。事发地人事考试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对所获信息进行全面分析,及时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处置人员迅速就位,领导小组快速有效地领导和组织开展处置工作,并按规定上报情况。必要时,可成立现场处置小组。

第十四条应急响应。事发现场考试工作负责人员,在及时上报突发事件情况的同时,应根据自身职责和权限,先期妥善地组织开展处置工作。

事发地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根据突发事件具体情况和上级下达的指示,协调本级相关业务部门和外部相关职能部门,协同做好处置工作。

对下级上报的突发事件,上级考试机构和考试主管部门应迅速指导和配合事发地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研究提出处置意见,检查和督促落实有关指示。必要时可向事发地派出工作组指导处置工作。

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组织人员加强对舆情信息和事件动态的监控,及时掌握和处置因突发事件引发的舆情和公共事件。

第十五条后期处理。突发事件处置后,事发地考试机构和考试主管部门,应做好预防和应对可能发生次生问题的后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全面总结。对预案进行评估和提出修改意见,不断改进和完善有关预防、处置措施。将相关情况向上级考试机构或考试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章应急保障

第十六条组织机构保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成立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人事考试工作的厅领导担任,副组长分别由省人事考试办公室、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厅仲裁信访处、省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处及驻厅纪检监察室等部门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处置组、舆情信息组、综合保障组。副组长和具体成员人选根据不同的考试项目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确定。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省人事考试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主任由省人事考试办公室主任担任。

第十七条协调机制保障。加强与公安、教育、卫生、经信、宣传、保密、交通、电力等职能部门的工作协调,提高治安侦查、医疗卫生、舆情监控、无线电监测、交通运输等协同保障能力。

第十八条人员队伍保障。加强对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提高人事考试工作人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九条信息技术保障。加强对信息设备的建设和维护,确保计算机、服务器和网络设备的正常运行,为数据统计、信息汇总和发布等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条物资经费保障。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保障的要求,做好各项保障物资和经费准备,特别是通信工具、专用服务器、车辆以及维护考试正常进行的技防设备保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实行分级分工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报请主管部门和上级考试机构给予通报表扬;对瞒报、漏报、谎报、迟报突发事件或在处置过程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其他各级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组织实施的人事考试可参照本预案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预案由浙江省人事考试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浙江省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浙考发〔2007〕30号)同时废止

附件: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参考方法

附件


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参考方法

突发事件

处置方法

试卷、试题、标准答案和题库被盗、丢失和泄密

(1)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控制涉密人员,调查具体情况,并按规定报告本级考试主管部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考试机构(本级组织的考试报本级主管部门,下同)(2)发生在考试前的,应弃用原试卷,在条件允许时启用备份卷。不能启用报管理权限部门决定停考。(3)考后发现的,应根据泄密程度、范围,判定影响及后果,出全部成绩无效、部分人员成绩无效、部分试题成绩无效等决定。(4)与相关部门沟通情况,注意舆论导向,准备应对可能发生的情况。

运送试卷车辆出现故障或发生事故造成试卷、试题、题库损毁

(1)立即向主管部门和考试机构报告。(2)发生事故的应报警并保护现场,试卷停留期间做到人不离卷,同时启动备用车辆或就近调动其他押运车辆救援。(3)事后应了解情况,评估损失在确认未发生泄密的前提下,继续实施考试无法继续实施,应报管理权限部门决定停考。(4)考后发生的,对毁损的答卷,须在符合安全保密规定和程序的前提下,进行修补、复印等技术处理。无法处理的,报告主管部门和上级考试机构。(5)对毁损的试卷、题库,应报管理权限部门按规定处理,不得擅自处置。

考前发现试卷预订数量不足

(1)应立即报告上级考试机构,尽一切可能给予及时补订。(2)当日开考前发现的,首先调配缺考人员试和启用备用卷(启用前须报批,下同),仍然不够的,经管理权限部门批准后采取复印措施,并补足延误的考试时间。(3)做好对应试人员的安抚工作和应对可能发生的网络舆情等情况。

试卷不能按时抵达考点

(1)如遇堵车、封道、车辆故障或事故等情况,应及时调整运输线路、调度备用车辆或改变运送方式等,尽一切可能送达试卷,必要时应向交警、运管部门求援。(2)开考后试卷仍未抵达考点,应立即向主管部门和上级考试机构报告,增派监考人员维护考场秩序,对应试人员进行封闭管理,等待进一步通知。(3)由管理权限部门决定是否延长考试时间停考。(4)做好对应试人员的安抚工作和应对可能发生的网络舆情等情况。

试卷交接时发现试卷袋封装严重破损或启封前发现试卷袋密封异常

(1)当场检查破损程度,评估是否有泄密问题发生,视情形和可能产生的后果,决定是否补封、继续使用或向上级报告(2)如已进入考场,应严格保密,控制知晓范围。(3)保存好破损和密封异常的试卷袋,同时对相关情况进行如实记录或拍照保存,以供备查。

开考后发现试卷装订、印刷错误

(1)如属个别情况用缺考人员试卷启用备用卷,仍然不够的按照试卷数量不足的情况处理。(2)如属普遍情况或命题错误,应立即向上级考试机构报告,按照下达的补救措施进行处理。

考试后发现答卷缺失

(1)如在回收和封存环节发现,应立即组织现场寻找,追查监考人员和应试人员。(2)对一时无法找回的,详细记录有关情况,并报告主管部门和上级考试机构。(3)对确认无法找回的,在确保公平公正和安全保密的前提下,做好相关应试人员的工作,并采取合理妥善的补救措施。

答卷漏评、误评,登分或成绩公布错误

(1)及时对漏评、误评部分进行补评和修正登分错误(2)成绩已经公布的对相关人员做好解释和补救工作。(3)已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应通过必要的手段做好舆论导向工作,并做好应对可能发生突发情况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场管理

发现有组织、大规模群体作弊或内外勾结作弊

(1)应立即向主管部门和上级考试机构报告,依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令第4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和相关法规,采取相应措施,维护考场秩序,防止事态扩大,查处参与作弊的人员。(2)必要时请公安、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参与,协查作弊人员,合力打击团伙作弊和高科技作弊行为(3)注意舆导向,做好应对可能发生突发情况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考试开始后发现试卷分发错误

(1)如错发专业,及时收回换发正确试卷,补足考试时间(2)错发场次,需对接触试卷人员进行封闭管理直至错发场次的考试举行完毕。(3)如相关人员已失控,应及时报管理权限部门,按下达的指示处置(4)注意舆导向,并做好应对可能发生突发情况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考点、考场或考号等编排错误

(1)考试机构应迅速组织力量争取在开考前更正,并加强对应试人员的引导。(2)无法在开前完成更正的,应及时向上级考试机构报告,仅有一个考点的顺延考试时间两个考点以上的报管理权限部门决定顺延考试时间或终止考试(3)注意舆导向,并做好应对可能发生突发情况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场管理

机考过程出现停电、断网、故障等问题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1)应尽快查明原因,短时间内可恢复的,顺延考试时间。(2)无法恢复或延误时间过长造成考试场次取消的,应及时通知应试人员,做好解释工作,并安排补考(3)遇服务器故障或损坏的,不得擅自外请维修人员处理,应报管理权限部门按规定处置。

考试中应试人员出现情绪异常或发病

(1)应立即上前询问,耐心了解情况,做好安抚工作。(2)必要时可临时带离考场进行情况处理,防止影响其他应试人员和考场秩序。(3)视情可采取更换到备用考场、安排到考务办休息、帮助联系亲友、派医务人员医治或送医院医治等措施。

考试开始或结束指令发生错误

(1)发生开考指令延后的,主考应派人了解各考场开考情况,对延后开考的考场,通知其顺延考试时间。(2)发生考试结束指令提前的,主考应迅速指示校园广播通知更正,并同时迅速派人分头通知各考场按时收卷,制止提前收卷。(3)如有提前收卷的,主考应迅速组织控制相关应试人员,补足考试时间。(4)如应试人员已经失控,由考试机构报主管部门和上级考试机构,并联系相关应试人员,评估影响和后果,按考试管理权限部门的决定落实补救措施。

发生应试人员滋事、考场周边事件影响考试工作正常进行

(1)应立即进行解释疏导,稳定相关人员情绪,防止事态扩大和影响考试秩序。(2)情况严重的,应立即向考试机构和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加派人员,防止事态进一步蔓延和恶化。(3)对带头闹事,威胁人身安全和破坏财物,情况难以控制的,及时报警,交公安机关处理。(4)对影响考试的考场周边事件,及时指派人前往现场查明情况,消除影响

灾害和社会事件

发生大自然、疫情灾害或特大社会事件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1)考试机构应迅速了解情况,评估影响,并及时考试主管部门和上级考试机构报告。(2)发生在考前的,应视情作出更换考点,或加强考点的考务和治安管理力量,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安保、交通、务、备用考场等保障。(3)发生在考中的,应采取措施重点保证应试人员、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及试卷、信息和相关资料的安全。发现有疑似症状人员,应安排到备用考场或劝其就诊(4)导致无法按时开考或考试被迫中止的,报考试管理权限部门,按上级决定落实补救措施。(5)做好舆情监控和应对工作。

灾害和社会事件

遇灾害、考场资源受限等因素影响,导致考点考场难以落实

(1)加强工作协调,主动与考试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和拟设考点单位沟通,直至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请求帮助解决。(2)情况允许时报上级考试机构帮助分流应试人员,或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增设改设考点。

发生疫情灾情或社会事件等导致考前需要更换考试场所

(1)考试机构应迅速按照上一条情况的处理方法落实新考点。(2)及时发布公告和变更准考证信息。相关信息可通过网络、手机短信、电视、电话、报刊等渠道发布。(3)在原考试设立提醒标志,考试当日在原考试所安排引导人员和交通保障车辆

考试和工作场所人数众多,出现拥挤,影响考试工作秩序或交通治安

(1)应增派人员维持秩序,加强警戒或人员疏导,如出现伤者应及时救治。(2)影响交通或社会治安的应及时请求公安部门协助。(3)对于工作场所,可采取控制入场人数、增加工作人员和延长工作时间等措施

应试人员对违纪处理或考试结果等不服,聚众上访、闹事,或提起诉讼

(1)耐心解释、有理有据、依法处置,同时报主管部门或上级考试机构。(2)必要时加强与公安司法部门的沟通,协同做好应对处置工作。(3)注意舆导向,并做好应对可能发生突发情况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受灾害、事故和社会事件等影响导致大量应试人员、监考人员无法时抵达考场

(1)考试机构应立即向主管部门和上级考试机构报告。(2)半小时内可以开考或者仅有一个考点的,顺延考试时间。(3)超过半小时或两个考点以上的,按照管理权限部门的决定,妥善进行处理。(4)注意舆导向,并做好应对可能发生突发情况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因上述情况和其他考试工作问题,引发社会事件

按照《浙江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当地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规定、方法和要求进行处置。

算机和网络系统

因设备、网络、软件等问题,影响报名、准考证下载等考试工作正常进行

(1)应加强网站设备维护,采取启用备用设备、提升系统功能、在网上设置提示语、开通咨询渠道、延长网络开通时间等措施解决。(2)遇有新变化新要求,及时发布公告。(3)已引起不良社会反应的,应做好解释工作和应对可能发生突发情况的准备工作

算机和网络系统

考试信息被修改、破坏、外泄

(1)遭黑客攻击的应当报警,采取有效措施,隔离被攻击的服务器,删除非法信息,及时修正和刷新相关数据,同时妥善保管日志及有关记录。(2)遭病毒侵袭应立即将被感染的计算机隔离,及时清除病毒,必要时启用备用服务器。(3)信息被修改、外泄的,应检查防护情况和内部管理情况,属技术问题的应加强技术防护,属内部人员所为的应给予严肃处理。(4)对应试人员投诉个人信息泄露的,根据投诉情况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并切实加强内部预防与管理。

因考试工作问题,在网络媒体上引发舆情事件

(1)迅速核实情况,从源头上弥补漏洞、更正错误。(2)及时澄清实事真相,公布解决问题的办法及问题解决的结果。(3)在解决问题的同时,及时组织人员用“正声音”跟贴,尽最大努力消减负面影响。(4)必要时与相关网络媒体及其主管部门沟通,协同解决问题。

网络出现非法信息或网络媒体发布不实考试信息

(1)对于非法信息,应向网络媒体管理部门或公安部门举报,并积极配合,予以查处。(2)对于不实信息,应及时与媒体或相关主管部门沟通,给予纠正或删除,同时积极正面回应,消除负责影响。(3)视情向有关单位(部门)发出预警,并向上级报告,同时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做好预防和应对突发情况的准备工作。

服务器、题库失窃或遭严重破坏。

(1)立即报案,配合调查,尽快破案。(2)及时评估损失影响,并迅速向上级考试机构报告,视情启用备用服务器和备份数据进行考试。(3)及时调查内部情况,如属内部人员所为或失职、渎职所致,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其他

其他突发事件

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或现场处置小组应根据当次考试的管理权限和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置。

抄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2年11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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