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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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离休干部“两费”保障经费筹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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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110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ZJSP13-2014-0022 |
法规文号 | 浙人社发〔2014〕105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4-08-05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部分离休干部“两费”保障经费 筹资标准的通知 省级有关单位、行业单位、中央企业: 根据浙人社发〔2011〕234号文件(以下简称234号文)确定的离休干部“两费”保障经费筹资标准已执行到期,现将新的筹资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离休费保障经费筹资标准 在杭省属企事业、原行业养老保险统筹的行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经费筹资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年6.8万元调整为9.2万元,其中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每人每年5万元缴纳,其余部分由财政补贴。 二、医药费保障经费的筹集 在杭省属企事业、原行业养老保险统筹的行业单位和中央企业离休干部的医药费保障经费,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原来的每人每年10万元缴纳调整为按每人每年12万元缴纳,其余部分由财政补贴。 三、“两费”保障经费提留标准 依法撤销、解散、破产、歇业、终止或改制的在杭省属企事业、原行业养老保险统筹的行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经费按9.2万元的标准提留5年;依法撤销、解散、破产、歇业、终止或改制的在杭省属企事业、原行业养老保险统筹的行业单位和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经费按12万元的标准提留5年。如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经费提留不足,通过国有资产收益、原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系统内调剂等途径解决。 四、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或遗孀医药费保障经费筹资标准等事项 (一)在杭省属企事业、原行业养老保险统筹的行业单位和中央企业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或遗孀的医药费保障经费仍按234号文确定的标准执行,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缴纳; (二)享受原公费医疗的在杭省属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或遗孀,纳入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管理,医药费保障经费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每人每年2万元的标准缴纳,医疗保障待遇比照已参加医药费保障机制的同类人员执行。 “两费”筹资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提留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上述标准统一执行至2016年12月31日。 2014年7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