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有关精神,加强对行业、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的监管,确保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客观、公正。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25号)和《浙江省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4〕131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人力社保厅
2015年11月9日
浙江省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行为,构建规范有序、评价客观、业内认可、监管有力的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机制。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25号)和《浙江省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4〕13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监督管理是指人力社保部门(以下简称人力社保部门)对行业协会(学会)和企业(以下统称为“评价实施单位”)执行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方案和考务制度、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过程等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 本省范围内对评价实施单位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的行业特有工种自主评价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监督管理要坚持“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事中督导与事后监督相衔接、制度约束与流程管理相配套”的原则。
第五条 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原则,根据发证权限由县级以上人力社保部门及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上级鉴定机构有权对下级鉴定机构及所属评价实施单位开展人才自主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省人力社保厅及所属鉴定机构负责对杭省、部属评价实施单位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级鉴定机构应建立健全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开发自主评价急需的工种规范和考试题库,建设考试监管信息平台。省级鉴定机构应加快培养督导人员,逐步建立人员、制度、平台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
第七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严格执行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考务规则,树立质量意识和品牌观念,确保鉴定评价顺利进行。
第八条 符合《浙江省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办法(试行)》资格条件的评价实施单位按照隶属关系与所属鉴定机构签订《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质量管理协议》,协议应当明确鉴定机构和评价实施单位的权利与义务,约束、规范评价行为。
第九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建立内部质量监控机制,实行考培分离,培训教师不得从事命题、考评等工作。应设立内部监督投诉电话,聘请纪检、工会等部门全程监督评价过程。
第十条 评价实施单位于自主评价实施前20个工作日将自主评价内容、考评组成员、评价方式等报所属鉴定机构,经专家审核后实施评价。
第十一条 评价实施单位实行考前公示制度,在鉴定评价前将考生信息、资格审查情况及业绩材料在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评价实施单位要认真核查公示中反映的问题,经查实,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取消其本次鉴定资格;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其本次鉴定资格,并两年内不得申报职业资格鉴定。
第十二条 评价实施单位在实施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过程中,应严格执行试卷及考务管理规定,强化考场管理,对鉴定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的考评实行全程视频录像,发现违纪违规行为,立即制止,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向所属的鉴定机构立即报告,鉴定机构根据具体情况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评价实施单位根据评卷工作规则组织阅卷,在考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经考评组长和实施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的技能、综合成绩报当地鉴定机构审核。
第十四条 鉴定机构应当派遣督导人员对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过程和考评小组的工作活动进行外部监督,重点监督检查:
(一)执行自主评价方案的情况;
(二)试卷保密规定执行情况;
(三)考务流程及考场秩序;
(四)考生资格;
(五)考评人员资格及考评工作行为。
在现场督导中督导人员有权制止和纠正不符合要求的行为,并对评价实施单位提出处理意见,遇到重大问题,提请当地鉴定机构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各级鉴定机构应建立督导报告制度。督导人员在考试结束后3日内向鉴定机构提交《现场督导报告》,《现场督导报告》作为证书核发的依据之一。各级鉴定机构应对《现场督导报告》加以汇总、整理、分析,定期发布鉴定质量通报。
第十六条 各级鉴定机构实行考后公示。所有合格人员在评价实施单位和当地鉴定机构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考生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提出核查申请,鉴定机构及评价实施单位应当根据成绩核查规定认真核查,并按规定予以处理。考生对评价结果无异议的,各级鉴定机构将考生信息数据汇总,交省级鉴定机构审核后录入网上查询系统并配发空白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各级鉴定机构应建立抽查制度,包括各级鉴定机构对评价实施单位的抽查,以及上级鉴定机构对下一级鉴定机构及评价实施单位的抽查。根据鉴定职业类别可采取抽检、查看录像、抽考等方式抽查考生资格、执行评价标准和评价质量的情况。抽检一般按照考生人数的10%随机抽取考生作品进行复检,误差较大的,扩大抽检比例;对于成绩异常或投诉较多的,可以查看监控录像,无监控录像的,采用抽考方式,即随机抽取考生人数的10%进行考试,若抽考的合格率低于首次鉴定合格率的20%,报当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整改。经整改仍无明显改善的,取消评价实施单位的自主评价资格。
第十八条 各级鉴定机构应定期对评价实施单位开展自主评价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主要检查实施单位履行《自主评价质量管理协议》及落实企业技能人才薪酬制度情况。检查评估可以采取查阅自主评价资料、召开相关企业座谈会,听取用人单位(部门)和申请评价者反馈等方式进行。
检查评估按照属地原则并根据管理权限进行,具有高级技师(一级)评价资格实施单位的检查评估由省级鉴定机构会同当地鉴定机构进行,评估结果由当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公布。
第十九条 各级鉴定机构应实施奖惩机制,建立管理人员、督导人员和考评人员的档案,对于执行标准规范、业绩突出的人员予以奖励。公布监督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于举报反映管理人员、考评人员、督导人员有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调查核实后,按规定予以处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资格:
(一)违反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的;
(二)因渎职贻误工作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或打击报复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其它妨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正常进行,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现场督导报告》样式
2.第一批企业自主评价工种规范目录
附件1
现场督导报告(样式)
被督导单位 |
| 督导员姓名 |
|
督导时间 |
| 督导员工作单位 |
|
督导内容 | 执行情况 |
评价方案 及保密要求 | □有评价方案并经审核 □有评价方案未经审核 □无评价方案 |
□严格执行评价方案 □未严格执行评价方案 □未执行 |
□严格执行试卷保密要求 □未严格执行 □未执行 |
考评人员 工作行为 | □考评员资格符合要求 □部分人不符合 □均不符合 |
□全部佩戴考评员证 □部分佩戴 □未佩戴 |
□严格按评分标准考评 □未严格按评分标准 □未按评分标准 |
□考评员行为规范 □部分考评员行为规范 □不规范 |
考务流程 及考场安排 | □考务管理制度健全 □部分健全 □不健全 |
□考务流程操作规范 □部分规范 □不规范 |
□考场准备符合规格 □部分符合 □不符合 |
□考场管理规范 □部分规范 □不规范 |
□考场秩序良好 □一般 □较差 |
考场纪律 及违纪问题处理 | □无考生违纪问题 □部分有问题 □有问题 |
□无考评、管理人员违纪 □部分有违纪 □全部违纪 |
□严格执行考评、管理人员违纪处理 □部分执行 □未执行 |
□严格执行考生违纪处理 □部分执行 □未执行 |
督导人员意见 及对存在问题的具体说明 | 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2
第一批自主评价工种规范目录
序号 | 工种名称 |
1 | 水环境监测工 |
2 | 化妆师 |
3 | 火腿加工工 |
4 | 纺织设备检修工 |
5 | 桥式起重机操作工 |
6 | 工艺扇工 |
7 | 工艺伞工 |
8 | 微电机机械产品检验工 |
9 | 跨境电子商务营销师 |
10 | 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化系统维修工 |
11 | 工业设计师 |
12 | 金融咨询师 |
13 | 汽车美容装潢工 |
14 | 大宗商品交易分析师 |
15 | 木地板制作工 |
16 | 网络营销师 |
17 | 弹簧床垫制作工 |
18 | 微电机装配工艺师 |
19 | 磁性材料湿压成型工 |
20 | 饰品设计师 |
21 | 冷镦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