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5-05907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ZJSP13—2015—0010 |
法规文号 | 浙人社发〔2015〕31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5-03-24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总工会 关于印发基层劳动人事争议 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启用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标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58号)、《关于印发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30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实施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规范化建设的组织标识、工作规则、调解台账等四个规范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做好基层调解工作规范上墙公示工作。根据人社部通知要求,各地要在2015年4月底前,指导督促各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将调解工作程序、调解组织工作职责和调解员行为规范在办公地点的显著位置上墙公布。省里已制作统一公示具体样张发送各地。各地发放不足部分,按省统一样式电子稿翻印。各地要确保所辖乡镇(街道)、已建工会的事业单位、规模以上企业和已建调解组织的协会、商会、村(社区)全部上墙公布,有条件地区应积极将公示范围扩大到小微企业,并将上述工作规则及调解组织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制成维权手册、服务指南、联系卡片等纸质材料,在企业、工业园区、有关人力社保服务窗口和职工服务窗口发放。 二、建立基层调解工作统一台账制度。在杭州市先行试点基础上,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企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台账》、《浙江省乡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台账》。各地要根据省里推荐的建档内容,结合当地工作要求,抓紧印制统一台账,发放至所辖已建调解组织的乡镇和单位以供使用。 三、努力做实乡镇(街道)调解工作。乡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是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基础平台。各地要切实加强乡镇(街道)调解组织工作指导,建立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机制,把争议案件案发率、调解成功率、企业调解组织组建率、调解基础工作情况和统一台账建档情况,列入乡镇(街道)年度工作和劳动关系和谐指数考核的内容。经济较发达乡镇(街道)要结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派出庭建设,积极实施乡镇(街道)调解仲裁一体化办案制度。 四、规范调解员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的培训考核发证统一下放交由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会同同级工会组织实施,市、县(市、区)分工由各市确定。省里根据人社部规定样式已统一印制调解员证书,由各地统一向省人力社保厅申领。各地人力社保部门要建立调解员考核发证和年度注册管理信息库,并实行动态管理。省里将通过举办调解员师资班、统一培训教材和考核要求、建立调解员备案信息库等办法,切实做好调解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和管理的指导工作。 五、做好调解组织标识启用工作。根据《省直单位涉及村(社区)机构牌子、考核评比、创建达标事项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浙委办传〔2014〕103号)要求,企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调解组织不挂机构牌子,调解标识主要用于制作挂徽悬挂于各类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场所和接待窗口,以及制作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胸徽。挂徽由各市、县(市、区)申报所需数量,由省人力社保厅汇总后报人社部调解仲裁司订制;胸徽由省人力社保厅统一购置,与调解员证同步发放。 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和工会组织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落实基层调解组织人员、经费、场所等,为加强基层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提供必要保障。省人力社保厅、省总工会将于2015年上半年对所辖地区实施工作规范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启用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标识的通知 2.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工作规则 3.浙江省企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台账 4.浙江省乡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台账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 江 省 总 工 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