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民政厅 关于调整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管理体制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6-06400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ZJSP13-2016-0027 |
法规文号 | 浙人社发〔2016〕109号 |
主题分类 | 人事工作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通告 |
发布日期 | 2016-11-16 |
法规正文 |
ZJSP13-2016-0027 浙人社发〔2016〕109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民政厅 关于调整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管理体制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各有关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体制调整后,省人力社保厅主要负责全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统筹规划、宏观指导和管理;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作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3.根据有关规定规范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办学名称,统一使用“xx市xx职业技能培训学校”,“xx县(市、区)xx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原在省人力社保厅审批、省民政厅进行法人登记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由机构所在地人力社保局、民政局负责换证工作。下放管理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于2016年12月30日前凭原办学许可证(原件)直接到所在地人力社保局、民政局办理换发《办学许可证》和《法人登记证》手续,各地不作重新审批,原机构名称可维持不变,也可根据举办者的要求予以更名。各地人力社保局、民政局在换发证时收回原证件,转交省人力社保厅、省民政厅。 三、完善年检年审制度 建立健全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年检年审工作机制,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须每年进行自查,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人力社保局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办学情况,同时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每年5月31日前向同级民政局报送相关材料,接受年度检查,并由法人登记机关向社会公布年检年审结果。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省人力社保厅职业能力建设处胡天生,联系电话:0571—87053055;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刘蔚,联系电话:0571—81050592。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 江 省 民 政 厅 2016年10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