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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民政厅 关于调整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管理体制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6-06400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ZJSP13-2016-0027
法规文号 浙人社发〔2016〕109号
主题分类 人事工作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通告
发布日期 2016-11-16
法规正文

ZJSP13-2016-0027

浙人社发〔2016〕109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民政厅

关于调整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管理体制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各有关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38号)要求,“举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许可”下放管理层级至各市、县(市、区)。为切实做好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体制调整后的有关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分工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体制调整后,省人力社保厅主要负责全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统筹规划、宏观指导和管理;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作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指导、监督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教学活动;
2.根据有关规定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进行审查(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跨地区招生的,要经生源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核);

3.根据有关规定规范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办学名称,统一使用xxxx职业技能培训学校”,“xx县(市、区)xx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4.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进行督导评估;
5.会同编委办、民政等有关部门组织指导、监督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审计和财务清算;
6.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认真做好换证工作

原在省人力社保厅审批、省民政厅进行法人登记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由机构所在地人力社保局、民政局负责换证工作。下放管理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于201612月30日前凭原办学许可证(原件)直接到所在地人力社保局、民政局办理换发《办学许可证》和《法人登记证》手续,各地不作重新审批,原机构名称可维持不变,也可根据举办者的要求予以更名。各地人力社保局、民政局在换发证时收回原证件,转交省人力社保厅、省民政厅。

三、完善年检年审制度

建立健全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年检年审工作机制,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须每年进行自查,并于每年331日前向所在地人力社保局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办学情况,同时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每年531日前向同级民政局报送相关材料,接受年度检查,并由法人登记机关向社会公布年检年审结果。
各地人力社保部门和民政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简政放权的要求,根据《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浙劳社培〔2009〕21号)和民政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本通知精神和当地实际,细化具体管理办法。要落实机构和专门人员,确保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体制顺利调整到位,促进全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健康稳定发展。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省人力社保厅职业能力建设处胡天生,联系电话:0571—87053055;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刘蔚,联系电话:0571—81050592。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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