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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6-06374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ZJSP13-2016-0003
法规文号 浙人社发〔2016〕19号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2-22
法规正文

厅、公务员局机关各处室、省外国专家局,厅直属各单位:

2015年6月29日,省信访联席会议召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试点工作座谈会,我厅被确定为首批试点单位。根据省信访联席办印发的《关于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方案》要求,现就做好我厅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目的和意义

做好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是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有关信访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增强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意识、提高解决问题效率的具体措施,是转变一些群众“信访不信法”观念,引导信访群众按照法定途径和程序,依法理性反映问题诉求的需要。我厅通过法定途径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目标是:进一步理清我厅信访与行政、司法等其他法定途径的边界,明确信访投诉请求分类处理清单,使群众信访投诉请求能够按照清单规定合理分流、依法处理。

二、理清人力社保领域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法定途径和受理范围

(一)法定途径。处理人力社保领域群众反映问题的法定途径主要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复核申诉、政府信息公开、再次鉴定、举报投诉、司法、信访等9项。根据我厅各法定途径之间的职能边界,梳理列出了包括途径分类、法律依据、工作程序等内容的法定途径分类处理清单(附后),明确了各法定途径的责任主体。

(二)受理范围。对于群众的各类诉求,通过下列法定途径分类处理:

1.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因用人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受理范围的劳动人事争议,引导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途径处理。

2.劳动保障监察。劳动者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受理范围的劳动维权请求的事项,引导通过劳动保障监察途径处理。

3.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受理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事项,引导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途径处理。

4.复核申诉。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受理范围的复核、申诉和再申诉请求的事项,引导通过复核申诉途径处理。

5.政府信息公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需要了解相关政府信息的,符合《信息公开条例》受理范围的事项,引导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途径处理。

6.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用人单位或者职工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的,引导其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途径处理。

7.举报投诉。对反映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方面的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受理范围的,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相关证据的,引导其向统筹地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举报;对组织或者个人对人力社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举报的,符合《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受理范围的,引导其向行政监察举报;对组织或者个人对人力社保部门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检查举报的,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受理范围的,引导其向纪检进行检举控告。

8.司法。应当由司法机关处理的,引导到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等机关反映问题。

9.信访。对无法导入其他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属于信访事项受理范围的,依照《信访条例》及相关规定,引导其依法逐级向信访工作机构提出。

三、建立完善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厅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机制,由分管仲裁信访的副厅长负责,仲裁信访处牵头,政策法规、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公务员管理、人事管理、劳动监察、仲裁、机关纪委、纪检监察等相关业务处室参加,加强指导协调,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建立协调机制。加强各法定途径之间的协调配合,畅通各法定途径之间的转换渠道,同一事项有两种以上解决途径的,排出先后顺序,供群众选择。

(三)建立会商机制。对群众反映的诉求超过相应法定途径时效等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协调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共同研究会商,妥善处理,防止推诿扯皮,激化矛盾。

各处室、单位要牢固树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信访投诉请求的理念,坚持为民、便民原则,按照《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引导群众通过法定途径解决问题,提高实体性解决问题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法规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附件: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2月22日




附件: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doc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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