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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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已取消的20项自行设置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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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48503X/2017-06483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ZJSP13-2017-0017 |
法规文号 | 浙人社发〔2017〕85号 |
主题分类 | 人事工作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通告 |
发布日期 | 2017-07-31 |
法规正文 |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人社部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的精神和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对我省已取消的20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附件1)予以集中公布,并就进一步做好减少和规范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增强对清理取消职业资格的认识。减少和规范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是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我省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重要任务。各地各部门要从全面深化改革特别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局出发,进一步转变职能、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改革人才评价机制,不断降低人才负担和制度成本,持续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为最大限度释放就业创业创新活力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严格实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2013年以来,国务院分7批先后取消了国务院部门设置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434项(见附件2)。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国家规定,按照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以及我省集中公布的取消目录,坚决停止相关考试、鉴定、发证活动。严格执行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清单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清单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 三、加强对职业资格设置实施的监管督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国家和我省已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及时组织“回头看”,确保清理到位,防止反弹或变相恢复。进一步加强全省职业资格实施跟踪督查,对有关部门和地区进行重点督查,畅通社会公众监督渠道,严肃核查群众举报、媒体反映、专项督查发现的有关问题线索。建立问责机制,对于违法违规设置实施的职业资格事项,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进行全省通报。 四、健全职业资格管理和服务。按照国家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严格落实“考培分离”“鉴培分离”。强化职业资格信息化管理,建立全省统一的网上查询验证服务平台,推动实现证书电子化、信息公开化、数据共享化。健全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逐步建立持证人员信用管理体系,严肃查处证书挂靠、寻租等行为,确保职业资格证书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对已经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研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要求,分类妥善处理后续工作,做好政策衔接、宣传解释和沟通服务工作,确保人才队伍稳定。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取消的20项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 2.国务院已取消434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7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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