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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浙集复11〔2018〕11号 申请人:吉某。被申请人: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9日作出的《办理事项告知单》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18年5月2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因申请材料不齐全,申请人于2018年5月12日进行补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1980年至1985年,申请人从事钻工工作累计6年(有原始档案记录)。1986年至1991年,申请人的原始档案中没有关于其工作性质的记录,此系单位失职所致。1991年至1992年,申请人的原始档案记载其从事的工作为电工。此后,申请人的原始档案中也没有关于其工作性质的记录。实际上,1997年至2004年,申请人在单位工程地质承包队工作。申请人从事钻工工种累计10年以上,符合年满55周岁退休的条件。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办理事项告知单》中,关于申请人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认定结论有误。为此,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9日作出的《办理事项告知单》(编号:298265)对申请人作出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认定结论,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被申请人答复称:第一,关于办理程序。2018年3月1日,申请人经其所在单位向被申请人提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被申请人经审查申请人的原始档案后,于2018年3月9日作出涉案《办理事项告知单》,认定申请人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2018年3月19日,申请人签收该告知单。第二,关于申请人的主要工作经历及工种。申请人的原始档案记载,1980年12月,申请人经招工进入某建筑设计院勘测队。1983年5月《学徒学习期满转正审批表》记载,工种为钻工。1984年6月《职工定级审批表》记载,工种为钻探工人。1985年5月《职工工资调整情况登记表》记载,工种为钻工。1985年12月《一九八五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改革审批表》记载,工种为钻工。1991年11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升级登记表》记载,行政职务为电工。1992年6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奖励工资标准审批表(表式)》记载,行政职务为电工。1994年9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审批表》记载,现任职务为普工。1997年3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岗位)津贴标准增资审批表》记载,职务为普工。1998年2月、1999年9月、2001年4月、2001年12月、2004年1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记载,岗位为普工。2004年9月,申请人与某综合勘察研究院解除劳动关系。根据申请人的原始档案,申请人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工种(钻工)的时间为1980年12月至1985年12月。设计院属于建筑系统,申请人于1991年11月至1992年6月从事的电工工作不在建筑系统提前退休工种范围内。申请人1994年9月至2004年1月的原始档案记载,申请人的工作岗位为普工,并未明确具体工种。因此,申请人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工种(钻工)的工作年限累计不满10年,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办理事项告知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政策依据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1日,申请人经其所在单位向被申请人提交《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表》等材料,以其于1980年12月至2003年在某勘察研究院从事野外钻工工种为由,请求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被申请人经审核申请人的原始档案,于2018年3月9日作出《办理事项告知单》,认定“根据吉某个人档案记载其从事钻工可认定的时间为1980年12月至1985年12月,从事特繁工种累计不满十年,从事电工工种不在特殊工种范围内,故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不予核准”。2018年3月19日,申请人签收该告知单。另查明,根据申请人的原始档案,1980年12月,申请人经招工进入某建筑设计院勘测队;1980年12月至1985年12月,申请人在某建筑设计院勘测队从事钻工工种;1991年11月至1992年6月,申请人先后在某建筑设计院、某综合勘察研究院从事电工工作;1994年9月至2004年9月,申请人在某综合勘察研究院从事普工工作;2004年9月,因单位改制,申请人与某综合勘察研究院解除劳动关系。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表》。二、《办理事项告知单》、《介绍信》、身份证复印件2份、《办理事项收件回执》。三、《招工登记表》。四、《学徒学习期满转正审批表》《职工定级审批表》《职工工资调整情况登记表》《一九八五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改革审批表》。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升级登记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奖励工资标准审批表(表式)》。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审批表(自收自支额拨款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岗位)津贴标准增资审批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5份、《浙江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规范补贴标准审批表》《浙江省省属事业单位改制时经济补偿金审核表》。七、某综合勘察研究院作出的《证明》等。本机关认为,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浙劳社老〔2002〕61号)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有对申请人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进行审批的法定职责。根据《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9〕100号)规定,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本案中,申请人以其于1980年至2003年从事野外钻工工种为由,请求办理提前退休。根据申请人的原始档案,1980年12月至1985年12月,申请人从事钻工工种;1991年11月至1992年6月,申请人从事电工工作;1994年9月至2004年9月,申请人从事普工工作。根据《浙江省城乡建设厅关于同意勘测队钻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浙建工〔1985〕162号)规定,钻工属于该文件所附《提前退休工种表》列明的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工种,但申请人从事钻工工种累计未满10年。并且,申请人从事的电工和普工工作均不在建筑系统特殊工种范围内。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浙劳社老〔2002〕61号)规定,对没有原始档案或原始档案没有记载特殊工种经历的,不得作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依据。因此,被申请人在涉案《办理事项告知单》中认定申请人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申请人的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1日收到申请人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认定申请后,于同年3月9日作出涉案《办理事项告知单》,并于同年3月19日送达申请人,程序并无不当。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2018年3月9日所作《办理事项告知单》认定申请人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6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