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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浙集复11〔2019〕12号 申请人:汤某某。被申请人: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14日作出的《办理事项告知单》(编号:337343)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19年6月12日收到上述申请,2019年6月18日收到补正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14日作出的《办理事项告知单》(编号:337343),为申请人办理提前退休。申请人称:申请人从1985年12月至2000年1月在某某锻造厂工作,从事锻工工种,属于高温作业特殊工种。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从事高温工种锻工可认定的时间不足9年为由,认定申请人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申请人所供职的某某锻造厂由于解体转制、厂房多次搬迁等原因,内部人员档案管理混乱,很多纸质档案严重遗失,能证明申请人1993年至2000年在锻工车间从事锻工工作的高温费发放清单和奖金发放清单均已遗失。原锻造厂厂长来某某愿意出具担保,证明申请人在1993年至2000年从事锻工高温作业。故申请行政复议,希望早日办理提前退休。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办理程序合法。2019年5月5日,申请人经某市某区人力社保局向被申请人提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核准申请。2019年5月9日,申请人提交补充材料。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14日作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不予核准决定,并出具告知单(编号:337343),5月15日邮寄送达申请人。二、申请人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根据申请人的职工个人档案,申请人主要工作经历为:1985年12月被某某锻压件厂招收为合同制长期工,1986年4月《一九八五年企业职工工资改革审批表》记载现任职务(工种)锻工,1986年5月《提前转正定级审批表》记载学习工种锻工,1986年7月《某某县劳动合同制工人合同》记载工种锻工,1986年12月《一九八六年企业职工调整工资区类别增资审批表》记载工种或职务锻工,1987年12月《企业职工“人均1.80元”升级审批表》记载现任职务(工种)锻工,1989年11月《一九八八年企业职工效益工资升级审批表》现任职务(工种)锻工,1990年1月《一九八九年企业职工效益工资升级审批表》现任职务(工种)锻工,1990年5月《一九八九年企业职工调整工资审批表》记载现任职务(工种)锻工。某某锻造厂1991年1月《一九九〇年企业职工效益工资升级审批表》现任职务(工种)锻工,1992年1月《一九九一年企业职工效益升级审批表》记载现任职务(工种)锻工,1992年12月《特殊贡献职工经济审批表》现任职务或工种锻工,1993年8月《招工登记表》记载申请人被某某锻造厂招为集体劳动合同制工人,2000年1月与某某锻造厂解除劳动合同。2019年5月9日申请人补充的1992年9月某某锻压件厂工资发放清单复印件记载车间为锻造车间,1994年7月、1995年9月、1996年4月、1998年7月、1998年12月某某锻造厂工资发放清单复印件记载车间(班组)锻工车间。申请人可认定在某某锻造厂(某某锻压件厂)从事高温工种(锻工)的年限为1985年12月至1992年12月,共7年1个月。1994年7月至1998年12月工资发放清单只记载申请人在锻工车间,没有体现具体工种,申请人也不在某某锻造厂1998年7月的锻工冷高费发放表里,因此申请人从事锻工工种不满9年,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故申请人提前退休不予核准。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理事项告知单》(编号:337343),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政策文件准确,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1日,申请人通过某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高温作业人员要求个人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申请报告》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核准表》,请求认定其1985年至2000年期间,在某某锻造厂从事高温作业锻工工种。2019年5月5日,某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上述申请材料转交给被申请人。2019年5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1张某某锻压件厂工资发放清单和5张某某锻造厂工资发放清单作为补充材料。被申请人调取申请人的档案,并结合申请人提供的补充材料,查明申请人工作经历如下:1985年12月《招工登记表》记载申请人被录用为合同工;1986年4月《一九八五年企业职工工资改革审批表》、1986年5月《提前转正定级审批表》、1986年12月《一九八六年企业职工调整工资区类别增资审批表》、1987年12月《企业职工“人均1.80元”升级审批表》、1989年11月《一九八八年企业职工效益工资升级审批表》、1990年1月《一九八九年企业职工效益工资升级审批表》、1991年1月《一九九〇年企业职工效益工资升级审批表》、1992年1月《一九九一年企业职工效益升级审批表》和1992年12月《特殊贡献职工经济审批表》均记载申请人的工种为锻工;1994年7月、1995年9月、1996年4月、1998年7月、1998年12月某某锻造厂工资发放清单复印件记载申请人在锻工车间工作;2000年1月申请人被解除劳动合同。2019年5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办理事项告知单》(编号:337343),告知申请人上述查明的工作经历情况,并告知其审批结论:申请人在某某锻造厂从事高温工种锻工可认定的时间为1985年12月至1992年12月,不足9年,1994年7月至1998年12月工资发放清单只记载在锻工车间,没有体现具体工种,故申请人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不予核准。2019年5月1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上述告知单。同时查明,申请人的《招工登记表》(1993年7月8日)记载申请人被某某锻造厂招为集体劳动合同制工人,从事工作为锯工。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一份《某某市全员劳动合同》(1995年5月29日签订),该合同上“从事 工种”一栏中添加有“锻工”二字,但行政复议听证过程中,申请人自述上述合同系申请人提出提前退休申请时从原某某锻造厂调取,“锻工”二字系临时形成。而申请人档案中保存的该合同“从事 工种”一栏为空白。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一、《高温作业人员要求个人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申请报告》、《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核准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某市人力社保局办理事项材料收取单》二、《招工登记表》(1985年12月13日)《一九八五年企业职工工资改革审批表》《提前转正定级审批表》《某某县劳动合同制工人合同》《一九八六年企业职工调整工资区类别增资审批表》《企业职工“人均1.80元”升级审批表》《一九八八年企业职工效益工资升级审批表》《一九八九年企业职工效益工资升级审批表》《一九八九年企业职工调整工资审批表》《一九九〇年企业职工效益工资升级审批表》《一九九一年企业职工效益升级审批表》《特殊贡献职工经济审批表》《招工登记表》(1993年7月8日)《关于对汤某某同志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1992年9月某某锻压件厂工资发放清单,1994年7月、1995年9月、1996年4月、1998年7月、1998年12月某某锻造厂工资发放清单,《某某锻造厂奖金表》(锻工冷高费)。三、《某市人力社保局办理事项告知单》(编号:337343)、邮寄凭证、物流查询信息。四、申请人提供的《某某市全员劳动合同》(1995年5月29日签订),被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人档案中《某某市全员劳动合同》(1995年5月29日签订)。 本机关认为,《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浙劳社老〔2002〕61号)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有对申请人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进行审批的法定职责。根据该通知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严格把好审核、审批关,对没有原始档案或原始档案没有记载特殊工种经历的,不得作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依据。根据《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9〕100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被申请人经查询申请人档案,申请人自1985年12月至1992年12月从事高温工种锻工,不足九年,不符合上述规定。根据申请人的《招工登记表》(1993年7月8日)记载,申请人从事工作为锯工;同时,1994年7月至1998年12月的工资发放清单中,虽然记载申请人在锻工车间工作,但档案没有记载具体工种。而申请人提交的《某某市全员劳动合同》(1995年5月29日签订)中从事工种“锻工”为后来添加,且与申请人原始档案中保存的合同文本不一致,并非原始档案记录。因此,被申请人在《办理事项告知单》(编号:337343)中认定申请人1994年7月至1998年12月期间无特殊工种经历并无不当。申请人的申请理由,缺乏事实根据,本机关不予支持。被申请人在《办理事项告知单》(编号:337343)作出申请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不予核准的决定符合上述规定。申请人于2019年5月1日提出特殊工种认定申请,于2019年5月9日向被申请人提交补正材料。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14日作出案涉告知单,于2019年5月15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符合《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浙劳社老〔2002〕61号)第四条第一款关于审批期限的规定,程序并无不当。综上,被申请人作出《办理事项告知单》(编号:337343),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并无不当,申请人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14日作出的《办理事项告知单》(编号:337343)。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8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