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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503X/2019-03005 公开日期: 2019-08-19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和《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19- 08- 19 信息来源: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浏览次数:

一、政策背景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从2019年1月1日起,国家将对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进行调整。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精减退职人员、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死亡职工(含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下同)遗属(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的基本生活,参照往年做法,同步调整上述“三类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二、调整标准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精减退职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的遗属提高幅度为7.5%,建国后参加工作的精减退职人员、计划外临时工和其他遗属为5.5%。

按上述比例调整后,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870元调整为3090元,每人每月增加22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570元调整为2770元,每人每月增加200元;建国后参加工作的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450元调整为1530元,每人每月增加80元。

同时,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精减退职人员的医疗保健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60元调整为390元,每人每月增加30元。

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050元调整为1110元,每人每月增加60元。

凡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生前供养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370元调整为2550元,每人每月增加18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其生前供养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000元调整为2150元,每人每月增加15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810元调整为1950元,每人每月增加140元。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子女,以及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210元调整为1275元,每人每月增加65元。

三、资金来源

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来单位负责发放,

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均按原经费开支。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均由当地财政负担。

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经费,机关事业单位仍按原渠道安排。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原文链接:http://rlsbt.zj.gov.cn/art/2019/8/19/art_1229101516_312684.html

《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原文链接:http://rlsbt.zj.gov.cn/art/2019/8/19/art_1229101516_3126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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