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江北:仲裁举证很重要,责任划分要明晰。

发布时间: 2020-10-14 信息来源: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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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作为“公平中立”的裁判者,在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中,对证据准确把控而很多证据直接影响着案件认定事实。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到底是什么?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是明确所需证据应当由哪一方当事人来承担举证责任的制度,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实践中关于证据制度运用的一部分。如何把握举证责任分配?

综合仲裁实践的特点以及法律的一般规定,可以将仲裁实践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谁主张,谁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均基于民事诉讼证据的一般规则,对“谁主张,谁举证”做出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活动中,各方当事人针对其提出的主张都应举出充足证据来加以证实,没有证据或者证据的证明力不足时,该当事人将承担不利的结果。“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原则是当前我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实践中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最基本的原则。

二、特事项,应倒置

举证责任倒置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例外,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就某项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所承担的举证责任,转由对方当事人承担,如果该方当事人就该项事实举证不力,则推定提出主张方当事人主张事实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方式。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过程中,部分争议的事实由于受客观条件限制,提出主张的当事人不具备举证的能力和条件,而另一方当事人却可以举证,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并就举证责任的倒置向双方当事人进行明示,依法对举证责任进行分配。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二条“争议处理中涉及证据形式、证据提交、证据交换、证据质证、证据认定等事项,本规则未规定的,参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之规定,仲裁委员会在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时应当参照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谁掌管,谁举证 

在实务工作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于证据的掌握是不相平等的双方在劳动关系的初建时期所形成的原始记录材料,一般情况下均是由用人单位作为用工主体进行掌握和管理的针对上述情形,相关法律已作出明确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七条均规定:“与争议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这一规定归纳起来就是“谁掌管,谁举证”,属于一种特殊的示证原则。

四、有能力,须出证

“有能力,须出证”就是指在举证责任分配过程中存在着一些按照“谁主张,谁举证”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应当由仲裁委员会按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承担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方式。在仲裁过程中,具体是哪方当事人有能力举证,就要由仲裁委员会进行判断,这是法律法规赋予仲裁委员会关于责任分配的一项重要职权

各项剧增原则相互补充,互为辅助,严守“以证据为依据,以事实为基础”的准则,依法仲裁,切实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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