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503X/2020-07035 | 公开日期: | 2020-09-03 |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和《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从2020年1月1日起,国家对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进行调整。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精减退职人员、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死亡职工(含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下同)遗属(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的基本生活,参照往年做法,同步调整上述“三类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二、调整标准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精减退职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的遗属提高幅度为6%。
建国后参加工作的精减退职人员、计划外临时工和其他遗属提高幅度为5%,具体如下表所示。
2020年“三类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调整表
单位:元/人.月
人员对象 | 调整前标准 | 月增加比例 | 月增加额 | 调整后标准 | ||
精减退职人员 | 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 | 3090 | 6% | 185 | 3275 | |
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 | 2770 | 6% | 165 | 2935 | ||
上述人员医疗保健费 | 390 | 6% | 25 | 415 | ||
建国后工作的精减退职人员 | 1530 | 5% | 75 | 1605 | ||
计划外长期临时工 | 1110 | 5% | 55 | 1165 | ||
死亡职工遗属 | 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 | 2550 | 6% | 155 | 2705 | |
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 | 2150 | 6% | 130 | 2280 | ||
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 | 1950 | 6% | 115 | 2065 | ||
机关事业单位 建国后遗属 | 1275 | 5% | 60 | 1335 | ||
三、资金来源
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来单位负责发放,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均按原经费开支。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均由当地财政负担。
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经费,机关事业单位仍按原渠道安排。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政策原文:http://rlsbt.zj.gov.cn/art/2020/9/3/art_1229101516_1291470.html
《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政策原文:http://rlsbt.zj.gov.cn/art/2020/9/3/art_1229101516_12914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