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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21-11-03 信息来源: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项工作,切实履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责,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全面深化改革创新,努力打造更加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更高水平更有活力的技术技能人才队伍、更具浙江特色更加和谐的劳动关系、更加合理更加完善的企事业工资收入分配机制、更便捷更优质的人社公共服务,为我省打造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贡献人社力量。

  第三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的准则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坚持政务公开、依法行政,坚持廉洁廉政、风清气正。

  第二章 领导职责

  第四条  厅长、副厅长、党组成员(以下简称厅领导)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解放思想、锐意改革、克难攻坚、敢于开拓、勇于担当,大力弘扬密切联系群众,为民务实清廉的工作作风。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实行党组全面领导和厅长负责制,厅长负责全面工作,副厅长、党组成员协助厅长工作。

  第六条 厅长召集和主持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重要工作事项;签发重要请示、报告和以本厅名义的发文;决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其他厅领导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受厅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本厅对外参加活动。要尽心尽责、相互沟通、团结合作,重要事项及时向厅长报告;有关事项涉及其他厅领导分管工作的,要同相关厅领导商量决定。

  第八条 厅长出国、出差、脱产学习等期间,由厅长委托一名副厅长主持日常工作。副厅长出国、脱产学习等期间,其分管的工作由厅长指定其他厅领导代管。

  第九条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处室单位)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主要负责人主持本处室、单位的全面工作,其他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开展工作。各处室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加强协同,维护团结,确保政令畅通,切实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厅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行政职能

  第十条 聚焦聚力高质量发展、竞争力提升、现代化先行,按照省政府确定的职责和权限,全面履行以促进就业创业、加强人才引育、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和谐劳动关系为核心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当好宏观调控的重要参与者、市场监督和社会管理的重要执行者、公共服务的重要提供者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维护者。

  第十一条 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坚持改革创新、系统观念、底线思维,全面深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改革。

  第十二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优先政策,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构建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第十三条 坚持市场化方向,充分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设更有竞争力、更能激发活力的人才发展体制机制。

  第十四条   坚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规范劳动监察执法,加强和创新劳动纠纷源头治理、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第四章 实行依法民主科学决策

  第十五条 健全依法民主科学行政决策机制,严格遵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加强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的跟踪评估,提高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水平。

  第十六条  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重大改革实施方案、重大行政决策及解释口径、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财政预决算、厅内重要制度等重大事项,由厅党组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各处室单位提请厅党组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由处室单位集体讨论,并向分管厅领导报告后形成明确意见,若意见不尽一致的,应如实向厅党组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汇报说明;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市县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第十八条 各处室单位必须坚决贯彻落实本厅各项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处室参与的工作,牵头处室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处室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厅办公室要做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九条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厅长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加快建设法治人社。

  第二十条   坚持科学民主立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立法建议。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符合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使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第二十一条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省政府的规章、决定,严格遵守《浙江省人力社保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人社发〔2021〕57号)。起草处室单位按照规定组织调研、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由厅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核,并经厅党组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或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实施。

  第二十二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发布后依法及时向省政府备案。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起草处室单位适时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及时清理不相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三条 健全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四条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完善公开平台、扩大公众参与、增强公开实效。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

  第二十五条 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和本厅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通过厅门户网站、政务微信、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载体,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加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畅通申请渠道,依法及时答复相关申请。

  第二十七条 建立新闻发布制度,设立新闻发言人。厅内重要新闻报道稿件发布由厅办公室审核报分管厅领导审定,并经厅长同意。各处室、单位发布新闻或代表本厅接受采访或发表言论,按厅新闻宣传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八条 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询问和质询;主动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

  第二十九条 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第三十条 严格履行行政复议应诉职责。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健全完善行政应诉工作机制,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第三十一条 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畅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强舆情分析研判,正确引导网上舆论。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查处和整改,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二条 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依法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厅领导要亲自批阅重要的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三十三条 加强厅内部监督,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重点工作推进、各处室单位职责履行等方面的督促检查,相关工作由厅办公室承办。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四条 实行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和厅专题会议等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处级以上干部会议、全体干部大会和全体干部职工大会。其中,厅党组会议按照《中共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工作规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 厅长办公会议由厅领导组成,由厅长或委托的副厅长召集并主持。邀请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或副组长列席会议。综合处室以及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

  厅长办公会议实行厅长负责制,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厅长在充分听取参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就讨论事项作出决策。厅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学习国务院及人社部、省政府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重要指示和重大决定,结合人社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

  2.研究决定上报省政府、人社部的重要请示、报告,下级单位请示、报告的人社行政方面的重要事项;

  3.研究决定一般项目安排、经费预算安排、评优评先评估、内部审计、管理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等行政重要事项;

  4.研究决定年度工作计划、会议计划、培训计划、外事计划;    5.研究决定厅机关重要合同协议、资产购置与处理等重要事项;

  6.通报工作情况,部署工作任务;

  7.其他需由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厅长办公会议议题的确定:厅长直接确定;其他厅领导提出报厅长确定;有关处室单位提出并报分管厅领导审核后报厅长确定。厅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厅办公室起草和编号,并由厅长签发。

  第三十六条 厅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厅领导或委托厅办公室主任召集和主持,有关处室单位的负责人参加。会议主要研究处理专项业务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精简会议,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应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不得要求市县党委、政府领导出席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切实改进会风,精简会议议程,开短会、讲短话,提高会议实效。充分运用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改进会议形式,提高会议效率。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三十八条 各处室单位起草以厅或厅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应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规定,履行规定的核稿、签发、印发、发布等程序。除密件和内部敏感文件外,所有公文均通过电子政务处理。除存档外,尽量减少纸质文件印刷。

  第三十九条 各处室单位起草的公文,在送厅办公室核稿前,必须经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把关,并签署意见。涉及两个以上处室单位的,主办处室单位要主动征求相关处室单位的意见,相关处室单位要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并经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再送厅办公室核稿。办公室核稿后,呈报厅领导审签。办文各环节应签署完整姓名和日期。

  第四十条 以本厅名义发文,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后,一般由厅长签发。部分履行程序性或常规性的公文,经厅长同意,可由分管厅领导签发。内容涉及多个厅领导分管工作的,经相关厅领导审签后,由厅长签发。以厅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分管厅领导签发;具体事务性工作,可由厅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必要,可报厅长签发。

  第四十一条 坚持少而精,从严控制发文数量、规格和文件字数,没有实质内容的、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质量差的文件,予以退文重办。除厅办公室外,内设处室不得对外行文,必要的工作联系沟通可以处室名义印发便函。

  第四十二条 和其他部门联合行文,应事先协商一致,经厅领导签发后送其他部门会签,主办处室要跟踪会签进度。其他部门为主的联合行文,主办处室单位应认真、及时研究,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经厅办公室审核报厅领导签发。

  第四十三条 所有来文均由厅办公室统一接收、登记、注办、分送。主办处室单位要主动办理、尽快反馈,会办处室单位要及时协办。无充足理由,各处室单位不得推卸办文责任。厅办公室要加强来文办理的督查。


第十章 工作纪律

  第四十四条 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把纪律挺在前面,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四十五条 对省政府、人社部重要会议、重大决策及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人社部请示、报告。各处室单位遇有涉及厅重要工作和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厅领导请示、报告。

  第四十六条 厅外会议、重要活动需要厅领导出席的,由厅办公室按照厅领导工作分工和业务相关性提出意见,请示厅长同意后安排。厅年度出国培训、考察计划由厅人才处会人事处、办公室研究提出,报厅党组会议审定。出国(境)培训、考察,应力求务实、高效、精简、节约。

  第四十七条 厅领导参加省委、省政府、人社部的重要会议后,需要其他厅领导知晓的,应及时将会议精神通报其他厅领导。有关文件由厅办公室负责送厅领导传阅。各处室单位负责人参加有关部门的会议,要及时将会议情况报分管厅领导,重要事项及时告知厅办公室。

  第四十八条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加强出国(境)人员的行前教育和归国后的报告工作,切实强化出国(境)安全防范教育管理。

  第四十九条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厅长外出,应事先报告省政府分管领导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其他厅领导外出,应事先向厅长报告。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征得分管厅领导同意后,报厅主要领导批准。同时,将出差往返时间、地点告知厅办公室。各处室单位其他负责同志外出,应经本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告分管厅领导。

  第五十条 加强值班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应急保障工作机制。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五十一条 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五十二条 严格执行有关财务规定,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交通、工作人员配备、休假休息等方面的待遇规定,严格控制差旅费、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严格控制出访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违反规定接受地方、部门、企业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制度。

  第五十三条 领导干部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加强对亲属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五十四条 厅领导要带头改进工作作风,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带头密切联系群众,带头解决问题。注重调研实效,防止调研工作走形式、走过场,到基层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调研接待工作,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除工作需要外,不安排到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考察。

  第五十五条 除统一安排外,对有关单位和社会团体邀请参加的礼仪庆典活动,厅领导和各处室单位负责同志原则上不参加、不题词,不发贺信、贺电。

  第五十六条 强化终身学习意识,努力建设学习型机关。厅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把深度学习作为终身本领,把团队学习作为看家本领。通过参加或举办讲座、论坛等方式,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历史、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知识。

  第五十七条 对不担当不作为、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的行为,坚决严肃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厅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原《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规则》(浙人社发〔2010〕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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