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503X/2022-07443 | 公开日期: | 2022-02-11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2020年12月15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我们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以下简称61号文件),规范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61号文件规定的过渡期专项补助等政策是解决存量被征地农民遗留问题的专项优惠政策。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以下情况:一是存量征地指标长期未落实到人,二是部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不及时参保,三是有人参保后中断缴费,等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把延缴的费用一次性交给当地政府并领取过渡期专项补助。需要对符合条件人员办理参保手续的截止时间和缴费要求予以进一步明确。
二、政策要点
1.61号文件下发前征地、已落实参保指标的未参保被征地农民,符合条件并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在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业务确认单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参保手续。
2. 61号文件下发前征地、在业务确认单规定的时间之后落实参保指标的被征地农民,符合条件并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在2022年12月15日前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2022年12月15日之后仍未落实到人的参保指标应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指导意见》(浙土资规〔2018〕5 号)的规定予以核销。
3.上述被征地农民逾期未办理参保手续的,不能按照61号文件规定享受过渡期专项补助等优惠政策。
4.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原未完成一次性补缴的参保被征地农民,在2022年1月1日后累计中断缴费月数超过12个月的,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如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国家规定的最低年限,不能按照61号文件规定办理延长期一次性缴费并享受过渡期专项补助;如因特殊情况累计中断缴费月数不超过12个月(含)、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国家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按月延缴中断缴费的月数后,通过办理延长期一次性缴费并享受过渡期专项补助。原已完成一次性补缴的参保被征地农民,在2022年1月1日后中断缴费的,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如因中断缴费造成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国家规定的最低年限,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按月延缴中断缴费的月数后,才能享受过渡期专项补助。
5.要进一步规范政策执行。各地要严格按规定做到“即征即保、人地对应”,严禁违规一次性补缴,严禁突破61号文件规定自行出台政策。出现违规情况的,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
三、政策解读机关及咨询方式
该政策由省人力社保厅负责解释,联系方式为:0571-870530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