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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深化全省人力社保系统“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21-00798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文号 浙人社办发〔2021〕33号
发布日期 2021-12-13
法规正文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力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4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21〕24号)精神,为深化全省人力社保系统“证照分离”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证照分离”改革清单

根据人社部发〔2021〕4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2021年我省人社系统共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含18个子项,4个孙项)列入“证照分离”改革清单(见附件1)。省本级承接人社部下放审批权限事项1项,新增“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发证机构资格审核和注册”,并按照优化审批服务的方式进行改革。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告知承诺的事项由3项扩展为4项,新增“劳务派遣经营、变更、延续、注销许可”。同时,在自贸试验区取消“民办普通、高级技工学校筹设审批”“民办技师学院筹设审批”。

二、严格实施“证照分离”改革举措

截至2021年7月底,“证照分离”改革清单内的事项的业务梳理工作已完成,并在“浙江数字人社工作台”完成政务2.0的改造,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和“浙里办”同步更新办事指南。各地要全面落实改革后的实施方式,按照经办平台设置的条件、流程、文书等内容规范办理审批业务。

对实施告知承诺事项,要严格按照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及其配套的文书和工作制度(见附件2、3、4、5),开展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事中事后监管和首次证后监督检查等工作。同时,加强对告知承诺事项的宣传与引导,做好告知承诺事项清单、办事指南和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等的公示工作,方便申请人索取或下载,将减证便民举措落地落实。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地要将实行告知承诺审批与事中核查、事后监管有机结合,严格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将实行告知承诺审批与事中核查、事后监管有机结合,切实承担监管职责。通过数据共享、现场检查、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协查等途径,加强对申请人承诺内容的核实力度。要充分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 +监管”、智慧监管等日常监管方式和信用监管机制,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最大限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风险。

联系人:汪妃萍(厅政策法规处),联系电话:0571-87057025。


附件:1.浙江省人力社保系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

2.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

3.浙江省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

4.浙江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

5.劳务派遣经营、变更、延续、注销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1年1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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