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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加强劳务品牌建设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22-07489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文号 浙人社发〔2022〕12号
发布日期 2022-02-24
法规正文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劳务品牌是有着鲜明地域标记、过硬技能特征和良好用户口碑的劳务标识,是推动产业发展、推进乡村振兴、推动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有力支撑。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人才振兴决策部署,落实《“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0部门关于劳务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精神,实施劳务品牌促就业计划,大力培育浙江特色劳务品牌,促进城乡劳动者技能就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劳务品牌建设目标任务。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劳务品牌建设的重要意义,把劳务品牌建设作为加强就业服务,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的重要抓手,加大工作力度,深入开展调查摸底,掌握本地区劳务品牌数量、分布、特色等基本情况。要加强统筹谋划,会同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共同确定本地区劳务品牌建设目标、重点项目,制定实施细则,明确职责分工,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完成任务。

二、实施劳务品牌建设工程。各地要建立劳务品牌培育机制,加强劳务品牌发现培育,因地制宜制定和稳步推进劳务品牌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围绕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智能制造、平台经济、养老家政、快递物流等领域,深入挖掘各种用工需求,打造地方特色劳务品牌,建立劳务品牌资源库,实施动态管理。到2025年,依托地方重点行业、特色产业,以行业协会、龙头企业、培训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单位为载体形成一批劳务品牌,每个市不少于10个,每个县(区、市)不少于2个。

三、加快劳务品牌提升壮大。各地要深入实施新时代浙江工匠培育工程,开展大规模高质量职业技能培训,完善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种评价方式,加快劳务品牌技能人才培养。加快技能带头人培养,建设一批技能大师工作室、专家工作室,对符合条件的劳务品牌技能人才,落实当地人才政策待遇。发挥地域文化、传统技艺优势,鼓励劳务品牌技能带头人开展创新创业,培育壮大细分行业领域劳务品牌龙头企业。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打造劳务品牌特色产业园区,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完善配套服务功能,培育和集聚特色劳务品牌。建立健全劳务品牌质量标准体系,开展劳务品牌诚信评价,打造浙江特色劳务品牌良好形象。

四、强化政策资金要素保障。对符合条件的劳务品牌从业人员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职业培训补贴、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有关补贴资金按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技能提升专账资金、普惠金融相关资金列支。各地要通过开展劳务品牌征集评选,组织专项竞赛,举办系列展示交流活动、选树典型人物等方式,全方面宣传推介劳务品牌项目、活动、人物,营造全社会支持劳务品牌发展的浓厚氛围。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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