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503X/2023-00011 | 公开日期: | 2023-01-06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绍30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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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利祥、赵丽萍、孙伟、李建华等代表:
你们在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上提出的绍30号《关于退休员工反聘期间实行工伤保险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2018年,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我厅会同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出台了《关于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8〕85号),在全国率先将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受到了用人单位和超龄劳动者的普遍欢迎。
将超龄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保障是我省首创的政策探索,为确保试行参保工作稳妥有序,我们采取了在试行工作初期参保范围适当从紧,待取得较成熟经验后再逐步推开的原则,纳入试行参保范围的超龄劳动者暂限于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且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
三年多来,超龄人员试行参保政策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应,截至2022年5月底,全省超龄人员参保人数17.7万人,为众多用人单位化解了用工风险。随着试行参保工作的稳妥推进和经验积累,进一步扩大超龄人员保障范围的条件渐趋成熟。
为积极回应广大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关切和呼声,我们计划今年年底前在妥善解决养老保险待遇和工伤保险待遇竞合问题的基础上,力争将超龄人员保障范围扩大到已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即退休返聘人员),并进一步放宽年龄限制,降低企业的用工风险和人力成本。
你们在建议中针对工伤保险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坚持问题导向,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为我们做好相关工作提供了有益借鉴。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一是会同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做好政策出台前的调查研究论证工作。二是会同司法部门,妥善处理养老保险待遇和工伤保险待遇竞合衔接的法律关系。三是认真总结超龄人员试行参保的阶段性经验,为进一步扩大覆盖范围打好工作基础。
感谢你们对社会保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董传雄(厅工伤保险处)
电话(传真):0571-87057809
邮编:310025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