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503X/2023-00013 | 公开日期: | 2023-01-06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温11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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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扬五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上提出的温11号建议《关于鼓励有能力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到我省城乡带娃的建议》收悉。经商省民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现答复如下:
育儿友好型社会建设事关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成色,是当前紧迫、长远重要的“国之大者”,也是2022年省委、省政府全力打造的共同富裕示范区十项标志性成果之一。您提出“鼓励有能力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到我省城乡带娃,缓解年轻双职工家庭压力,有利于他们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更能稳定年轻人才在我省的持续创新创业的决心,有利于我省产业的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的建议很有现实意义,有利于促进我省育儿友好型社会建设和人才发展生态优化。您提出“提供异地社保、医保、公交出行优惠等同城居民待遇、提供阶梯式租房补贴”的建议很有针对性,对下一步推动政府、社会、家庭协同发力,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加快推进托育服务供给具有重要作用。
一、关于“出台引导政策,鼓励有能力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异地到我省城乡为年轻双职工家庭带娃”的建议
为推进婴幼儿照护社会化,2020年,省政府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列为十大民生实事之首加以推进;《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提出“率先构建育儿友好型社会”。但是正如您所提到“我省扶养0-3岁婴儿的托儿所很少,有些年轻有娃家庭不得不将0-3岁婴儿托付给农村老家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扶养”,此类现象确实存在。为进一步加大普惠托育服务供给,我省积极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国家卫生健康委和省政府共建和试点示范机制,共同推进建立育儿友好型社会的目标指标、政策体系、重大改革和保障机制。加快发展普惠性托育服务,率先出台托育机构设置标准、托育机构管理办法、托育机构照护指南、家庭及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南等制度规范,支持社会力量和各类主体兴办托育机构,着力构建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截至2021年底,全省建有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3619家,其中普惠机构2555家,占70%;婴幼儿托位14.03万个,每千人拥有托位数2.17个,每千人托位数居全国第一。
下一步,我省将结合您提出的建议,做好构建育儿友好型社会调研工作,组织省级有关部门开展相关生育支持性政策措施调研,进一步研究鼓励祖辈异地隔代抚养相关政策的可能性。
二、关于“享受同城居民待遇”的建议
1.关于养老保险。当前我省养老保险已实现制度全覆盖,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都能享受到相应养老待遇。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已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因此已退休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此外,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可按规定参加我省基本养老保险。下一步,我们将持续加强经办能力建设,不断提升经办服务水平,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经办服务。
2.关于医保。2010年12月,我省启动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率先在全国实现省内异地就医“一卡通”。2017年,我省所有统筹区全部接入国家异地平台,完成住院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接入任务。2018年,我省启动长三角门诊直接结算试点。2020年,我省实现长三角区域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互联互通。2021年,我省全力推进门诊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联网工作,与全国所有省份实现住院和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达到3266家。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完善跨省异地就医管理,持续扩大异地定点覆盖范围,加快推进区域医保目录统一,为参保群众提供更加公平便捷的异地就医结算服务。
3.关于出行交通。我省各城市都制定了相应的老年人乘坐公共交通优惠措施。目前普遍实施的是60-69周岁老年人乘坐公共交通享受基准票价半价优惠,70周岁以上老年人乘坐公共交通享受免费乘车待遇,外地老年人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享受与同城居民相同的优惠待遇。各市、县(市、区)制定实施的具体政策略有不同。关于异地机动车进城问题,目前我省除杭州外各城市没有对异地小型客车实行限行措施。杭州于2019年出台“非浙A急事通”措施,部分开放非浙A号牌小型客车,在工作日高峰时段、错峰限行区域内允许通行。
4.关于落户。放宽老年人随子女落户政策,全面落实国家政策规定,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可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除杭州市城区外,进一步放宽老年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移的条件限制。与城镇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可以申请将户口迁至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子女处。
5.关于“异地带娃光荣证”。关于发放“异地带娃光荣证”问题,事权在国家,从前期了解情况看,难度较大。目前在办理的光荣证实际上只有《烈士光荣证》。
三、关于“阶梯式租房补贴和房产购置优惠”的建议
1.关于阶梯式租房补贴。2021年8月,省委、省政府出台完善《关于加快建设育儿友好型社会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突出减轻住房压力,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构建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针对城镇低保低收入以及中等偏下收入群体,对符合公租房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依申请“应保尽保”,同时要求市县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针对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2022年计划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30万套(间),将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问题;针对有一定经济能力但无力购买商品住房的“夹心层”群体,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目前杭州、宁波均已出台共有产权住房的管理办法,杭州市2022年计划建设筹集2000套。
2.关于房产购置优惠。目前我省各城市正逐步探索放开三孩家庭的限购政策,改善三孩家庭和带娃祖辈住房条件。如5月17日,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从更好满足三孩家庭购房需求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一是符合条件的三孩家庭,在限购范围内限购的住房套数增加1套;二是符合条件的三孩家庭在报名参加新建商品住房公开摇号销售时,参照“无房家庭”优先摇号。
住房保障工作政策性强,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明确:“原则上住房保障家庭应租住中小户型住房,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承担”,这与您提出的“阶梯式住房补贴”有政策矛盾;同时公租房保障为基本保障,也受地方政府财力制约。下一步,我省将积极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沟通,进一步完善公租房保障政策,鼓励市县优先实施公租房保障、提高公租房保障面积,各地适度建设一批适应多孩家庭居住需要的较大户型的公租房、对多孩家庭承租政府公租房的予以租金减免或按人均保障面积予以发放租赁补贴。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完善跨部门合作机制,强化部门间协同,共同完善“率先构建育儿友好型社会”相关政策,让人才发展无后顾之忧,不断优化人才发展生态。
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陈村(厅人才开发和市场处)
电话:0571-87053138
邮编:310025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