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某不服某市人力社保局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发放行为行政复议案 | |
浙集复11〔2022〕6号 | |
林某某 | |
某市人力社保局 | |
终止 | |
2022-07-29 | |
行政给付 |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浙集复11〔2022〕6号
申请人:林XX,男,19XX年2月19日出生,住X市X村63号。 被申请人: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瞿XX,局长。 住所地:XX市学院中路303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发放XX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行为申请行政复议一案,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2年7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