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能无理由解除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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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则95后劳动者试用期间被用人单位辞退要求支付“N+1”个月工资赔偿的短视频冲上热搜。
简单还原视频经过:可以看到劳动者陈某(化名)入职于A公司,与其签订为期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一个月。陈某工作半个月后A公司通知陈某等四人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将与他们解除劳动合同,A公司愿意补偿他们半个月工资。在与公司协商过程中,陈某要求用人单位支付“N+1”个月工资的赔偿,原因是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应当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另单方辞退应当赔偿“N”个月工资……
那么试用期被辞退,要不要赔,怎么赔?
陈某主张的“1”个月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只有在符合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而陈某并不符合以上三种情形之一,因此用人单位并不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或者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
陈某主张的“N”个月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经常以劳动者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劳动者,但以这个理由是要有严格的前提条件。主要有两点:一是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岗位的工作职责及要求有没有做出具体、明确描述;二是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表现有没有客观的记录和评价。只有满足以上两点,用人单位才能以试用期间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判定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本案例中陈某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8条、第87条之规定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从而向用人单位主张支付两倍的经济补偿金,即2N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此处的N是指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
缙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