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山区海岛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调控的意见
浙人社发〔2023〕15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山区海岛县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和加强山区海岛县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激发专业技术人才服务山区海岛县的积极性,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以及国家和省有关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规定,现就加强山区海岛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调控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
山区26县以及温州市洞头区、玉环市、舟山市定海区、舟山市普陀区、岱山县、嵊泗县的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二、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一)行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教育、卫生、文化、广电、农业、林业、工程、审计等行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执行已制定出台的行业控制标准,专业技术中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可结合实际予以倾斜,由设区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研究确定。除医疗卫生行业外,对已核定过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的乡(镇、街道)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可结合实际提出统筹设置和使用方案,报县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后实施。
(二)其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各地明确未纳入或未参照相关行业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标准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可按不高于13%设置,其中正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可按不高于3%设置,中、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由设区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定。对规模小、人员少或只设少量专业技术岗位的事业单位,其专业技术岗位可由县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统筹设置和使用。乡(镇、街道)事业单位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可由县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筹设置和使用。对已超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应逐步规范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内。
三、适当提高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标准
事业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后,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累计增幅不超过5%,其中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结构比例累计增幅不超过3%:
(一)获得集体记功以上奖励或者获得市级以上党委政府综合表彰;
(二)取得重大工作创新或者作出突出贡献,并经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部门发文认定;
(三)获得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绩效考核优秀档次。
对因同一事由获得上述奖励、表彰、认定和考核优秀的,不得重复提高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对单位绩效考核确定为不合格档次、内部人事管理不规范、被问责的事业单位,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主管部门降低其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具体办法由各山区海岛县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制定。
自2020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可提高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情形的事业单位,经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可提高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
四、不占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聘任情形
(一)长期在山区海岛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在山区海岛县事业单位工作满15年以上评聘中级职称或者工作满25年以上评聘副高级职称、上一聘期考核为合格档次且上一年度年度考核为优秀档次的专业技术人员,若所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无空缺的,在不降低评聘标准、年度考核标准、聘期考核标准基础上,可不占所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参加职称评审,通过评审或者考试聘任到相应等级岗位,并应当在当地服务不少于一个聘期,在第一个聘期期满前除组织安排外不得交流调动到非山区海岛县事业单位。从第二个聘期开始,在中级和副高级岗位内晋升岗位等级或者非因组织安排交流调动到非山区海岛县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单位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竞聘上岗。专业技术人员年度或聘期考核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选派至山区海岛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非山区海岛县在编在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由各级党委政府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和程序选派到山区海岛县及乡(镇、街道)工作,期满获得考核优秀等次的,申报评聘副高级职称或在同一层次专业技术岗位内晋升岗位等级,可不占所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第二个聘期开始或晋升岗位等级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在单位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竞聘上岗。专业技术人员年度或聘期考核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山区海岛县引进的紧缺人才
山区海岛县需要引进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副高级以上职称或高技能等紧缺人才,首次聘用时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可不占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第二个聘期开始或晋升岗位等级的紧缺人才,应在单位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竞聘上岗。
五、严格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管理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岗位设置综合管理部门职责,严格落实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加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调控的意见》(浙人社发〔2015〕143号),建立健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和监督检查机制,对用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内部人事管理制度不健全、竞争择优能上能下机制未建立的单位,从严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不占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评聘人员,不予上调最高岗位等级。各主管部门应当发挥业务主管部门职能作用,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建立能上能下用人机制,加强岗位结构比例调控管理,促进事业单位形成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运行机制,及时向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报告事业单位存在的问题。各事业单位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人事管理制度,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聘后管理,及时签订或者变更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当明确岗位内容职责要求、服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新增的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要预留一定数量用于单位专业技术主序列、一线岗位和聘用急需紧缺人才。
六、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反映。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