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人才人事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加强科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调控的意见
浙人社发〔2023〕67号


发布时间:2024-01-15 信息来源: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浏览次数: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学技术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科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激发科研人才创新创业活力,助力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建设,现就加强我省科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调控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各级党委、政府直属或者部门所属自然科学和技术领域、哲学社会科学类科研事业单位。

相关事业单位需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批设立,以科学研究为主要职能,科学研究相关序列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量一般不低于本单位岗位设置总量的70%,具体由有管理权限的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认定。

二、优化专业技术岗位结构

(一)提高市县科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设区市所属科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按不高于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35%设置,其中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不高于10%;副省级市市属科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可适当上浮,按不高于40%设置,其中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不高于12%。县(市、区)所属科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按不高于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25%设置,其中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不高于5%。专业技术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由各设区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确定。

科研事业单位现已核定的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最高规定比例控制标准的,可继续执行已核定比例。

(二)建立科研事业单位科研成果与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激励联动机制。省属科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按已核定比例执行,中级、初级岗位由事业单位统筹使用。省属科研事业单位新获评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平台、中心、基地、智库,含已获评仍在绩效考核期内的),新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类奖项,新承担省部级以上重大科研攻关任务或项目,新取得省部级以上认可的创新成果,或者新取得的科研成果取得较大经济效益的,可在已核定比例基础上,再适当提高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具体提高标准由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明确。

同一或者类似科研成果不重复激励,同一科研事业单位获得激励的提高比例累计不超过8%。

已获得高级岗位结构比例激励的省属科研事业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相关科研任务、科研相关绩效考核不合格、问题较多被问责,或者在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抽查评估中被发现获得激励后未产生明显科研推动效果的,由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视情控制其激励岗位使用,或者减少直至撤销相应激励岗位。

鼓励各设区市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科研事业单位发展实际等,在市域范围内参照建立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激励联动机制。激励标准和获得条件报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三)加大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岗位支持。科研事业单位中被列入省部级以上人才计划、仍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任务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规定程序批准延聘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单位现有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外,单列岗位开展聘用,但在延聘前一年或者延聘期间新聘用至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除外。科研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聘期考核,规范聘后管理。

三、创新专业技术岗位管理方式

(四)分类实施科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管理调控。对科研成果突出,且内部人事管理制度健全、竞争择优机制完善的科研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在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方面予以倾斜。对职责弱化、任务减少的科研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变化及时调整降低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对用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内部人事管理制度不健全的科研事业单位,从严控制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的使用,不予实施不占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聘用科研人员的政策,不予上调最高岗位等级。

(五)推进同单位同行业同类型科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集中管理。规模小、人员少的科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可由有管理权限的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会同科研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集中管理,统一设岗、统筹使用。

县(市、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探索分自然科学和技术领域、哲学社会科学类,对科研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高级岗位进行集中管理,进一步集聚县域专业技术高级岗位资源。

四、加大科研事业单位对专业技术岗位使用的自主权

(六)支持科研事业单位按核准数开展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内部人事管理制度健全、竞争择优机制完善的省属科研事业单位,按管理权限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突破实有人员数量,按照专业技术岗位核准数计算各等级岗位可聘数量,由科研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岗位任职条件和竞聘程序自主组织开展相应等级岗位聘任。聘任结果按管理权限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七)支持科研事业单位规范实施专业技术岗位越级竞聘。科研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符合本单位实际的专业技术岗位越级竞聘机制,按照少量急需、从严控制、程序规范的要求,明确业绩特别优秀的科研骨干可不受聘期限制晋升岗位等级或者越级晋升。

(八)支持科研事业单位有序改善专业技术人员结构。科研事业单位现聘中、高级岗位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已超过岗位设置方案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可通过自然减员、交流轮岗或者聘用较低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等方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少数超结构比例特别严重但内部人事管理制度健全、竞争择优机制完善的科研事业单位,可根据高层次人才成长需要,报经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后,采取“退二进一”办法开展专业技术岗位晋升。

五、工作要求

科研事业单位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加快推进人事制度改革,科学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和专业技术岗位使用管理办法,规范编制岗位说明书,确保将提高的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用到科研一线、拔尖人才上。科研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发挥业务主管和行业主管职能作用,指导科研事业单位建立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推动科研事业单位形成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运行机制。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对科研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管理和指导,健全完善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和监督检查机制,强化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动态调控,进一步促进和激发科研创新发展活力。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设区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实施办法。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12月25日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