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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11-25 信息来源: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浏览次数:

 

根据我省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4124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资福利和奖励、养老保险处

联系电话:0571-8705252587057816传真:0571-87056701

联系地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资福利和奖励、养老保险处(杭州市省府路8号,邮编310025

电子邮箱454586132@qq.com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1125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

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保障精减退职人员的基本生活,使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而相应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95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540元。上述人员的医疗保健费调整为每人每月500元。

二、凡符合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84217号、84财行440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860元。

三、确保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单位负责发放,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均按原经费开支渠道列支。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负担。

本次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202411日起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11月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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