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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11-25 信息来源: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浏览次数:


根据我省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4124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资福利和奖励处。

联系电话:0571-87052525传真:0571-87056701

联系地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资福利和奖励处(杭州市省府路8号,邮编310025

电子邮箱454586132@qq.com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1125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退休、退职人员,下同)死亡后遗属和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的基本生活需求,使其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有所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凡19377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27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75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父母、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495元。

(二)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子女,以及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550元。

二、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

凡根据浙劳人险〔84218号、〔84〕财企879号、省总工字〔198450号文件规定,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其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360元。

上述标准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安排。调整标准202411日起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11月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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