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龙湾:融合社会工作者理论 解伤残职工心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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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合文化”跃古今融中西,是中华传统文化中最富生命力的文化内核和因子。习近平总书记曾在《之江新语》中有论述,“这种‘贵和尚中、善解能容,厚德载物、和而不同’的宽容品格,是我们民族所追求的一种文化理念。自然与社会的和谐,个体与群体的和谐,我们民族的理想正在于此,我们民族的凝造力、创造力也正基于此。” 据了解,和合学是由中国当代哲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温州龙湾人张立文先生创立,他不仅是和合学的创立者,也是温州文化的继承者和传承者。一直以来,龙湾区为致力打造和合文化这张“金名片”,潜心挖掘和合文化蕴含的核心要素和法治元素,创造性地将和合文化运用于矛盾纠纷化解领域,为此,龙湾区矛调中心精心打造一批“和”字号调解工作室,例如:“和立方”调解工作室、“和润”家事调解工作室、“和企”劳动调解工作室等等。 一、背景介绍 (一)个人信息 服务对象:古某,男,出生于1967年,小学文化,已婚,重庆籍务工人员。 (二)身体状况 多年前,在车间工作时,左下肢被滑落的钢材砸伤,经救治后,左下肢被截肢,配有义肢,行动不便。 (三)个案来源 2021年1月份,龙湾区人力社保局驻人防大楼矛调中心“和企”劳动调解室的社会工作者在日常接待过程中,发现服务对象有急需第三方机构介入调解的诉求。 (四)背景资料 服务对象于2012年2月份入职到温州市某标准件有限公司工作,工种为洗酸鳞化,工资为计件,已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但未参加养老、医疗等其他社会保险。2019年12月28日,服务对象在车间工作时被滑落的钢材砸伤左腿,后送往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接受治疗,被诊断为左下肢毁损伤,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已由公司支付。2020年2月28日,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服务对象的伤势为工伤。2020年4月26日,温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服务对象此次工伤的伤残等级为5级,可配置组件式小腿假肢。 二、分析预估 (一)问题分析 据了解,服务对象在遭受工伤事故前的月工资收入为1万元左右,他在被截肢后评定为5级伤残时就希望公司给他安排1份月薪为1万元的门卫工作直至退休,但遭到公司拒绝。对此,服务对象怀有恨意,认为公司侵害了工伤职工的正当权益,于是采取了一些极端措施,通过长期居住在公司办公场所形式表达不满。而公司则认为服务对象的想法非常不切实际,认为解除劳动关系后一次性支付伤残待遇赔偿款才是最有效的解决方式。于是问题产生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无论是服务对象选择保留劳动关系按月领工资或伤残津贴到退休,还是公司主张解除劳动关系后直接赔付一笔数额可观的一次性伤残待遇赔偿款,都符合该条文规定。然而,该条文只赋予服务对象拥有选择主动权,公司只能被动接受,此为问题症结所在。那么,何为破解之道?是制定服务计划让服务对象接受公司的主张,还是以法为名迫使公司接受服务对象的选择?或者另辟蹊径,于双方争端中寻求共同点,实现“互利双赢”! (二)需求分析 一般来讲,适用法律应当“照条施行”,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但在某些情况下,适当变通适用也是需要,尤其在调解沟通场合。对于服务对象的需求,社会工作者认真聆听其诉求,理解其表达,通过澄清和咨商处理其核心问题,名为选择之争,实为老有所依。虽说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都拥有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工伤职工经鉴定为五级伤残的,法律仅赋予工伤职工行使该项权利。查阅以往五、六级工伤案例,很少有保留劳动关系的需求,工伤职工几乎都是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然后获得一次性赔偿款。然而,本案的服务对象因担心获得一次性高额赔偿会被家人支配,因此不惜通过种种有所过度的维权手段迫使公司接受其要求,提出让其留在公司,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在出工不出力的情况下,每月领取1万元工资,直至退休。这些需求,看似有不可理喻之处,但事实上,服务对象的需求却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过,该选择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弊端。因为,随着近几年疫情和经济下行,公司的持续生产经营能力已无法得到保证,服务对象的需求会随时随着公司的倒闭而失去任何保障。 根据马斯洛需要层次论,人有生理、安全、归属与爱、尊重、自我实现等五种基本需要,本案中服务对象为安全层次需求,主要围绕财务安全,服务对象希望既能获得一次性高额赔偿款又能保证退休后老有所依。 三、服务计划 (一)服务目标 为响应温州市推行的 “工伤速裁”改革试行方案,争取在半个月内,最晚不超过1个月内帮助服务对象维权,让其现有所靠、老有所依。 (二)服务策略 1、接纳服务对象的诉求、了解其遇到的主要问题,建立良好、信任的工作关系。 2、对服务对象采取理性情绪疗法,在服务过程中发现服务对象存在片面、过激的非合理信念,因而改变他的思维模式也许是解决问题的切入点和关键所在。结合劳动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对服务对象的诉求进行判断,排除非理性的要求。 3、联系企业进行沟通,需求企业支持,促成企业与服务对象双方达成和解的服务目的。 4、为服务对象提供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提供调解服务组织及劳动仲裁机构资源信息,使其熟悉相关规定,了解权益保护正确途径渠道,避免出现极端的非法维权行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三)服务计划 1、及时对服务对象进行情绪疏导,舒缓其紧张激动的情绪。 2、一周内单独约见双方当事人,收集信息并分析问题症结所在,初步评估调解介入的可行性。 3、在两周内制订出让服务对象觉得既有现有所靠又有老有所依的调解方案。 4、争取在1个月内完成调解工作,帮助服务对象拿到赔偿款和相关社保待遇。 四、服务计划实施过程 (一)接案和初步面谈阶段 2021年1月中下旬,龙湾区人力社保局驻人防大楼矛调中心“和企”劳动调解工作室的社会工作者在日常接待过程中,发现服务对象因工伤待遇赔偿的解决方式同用人单位的解决理念有着根本性冲突,有急需第三方机构介入调解的诉求。社会工作者在初步了解服务对象的基本需求后,向服务对象详细介绍了和企调解室的工作职能和能为服务对象提供的相关帮助及调解协议达成后的法律效力。服务对象了解后,表示愿意接受并配合社会工作者开展调解服务工作,随后,社会工作者为其初步制定相应的服务计划。 2021年1月22日,社会工作者根据服务对象提供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等级评定书、工资收入证明等材料后及时同用人单位取得联系,并在当日约见了用人单位的委托代理人。通过此次约见,收集到用人单位的信息是:“有调解意愿,希望服务对象不再采取过激方式维权,相关工伤待遇的赔偿款可依法支付,但必须是一次性解决,不能留有后患。”据此,社会工作者认为该要求非常符合“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的调解理念,本案也应当围绕该理念完善服务计划,尝试让服务对象接受该理念,最终让双方在自愿和心理平衡原则下达成调解协议。 (二)纠纷调解阶段 1、建立专业关系,社会工作者多次与服务对象进行沟通洽谈,以服务对象内心期盼为中心,共同分析保留和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利弊问题,告知其在保留劳动关系等待退休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风险因素都会对其权益保障造成重大影响。比如:公司股权变更、经营不善、伤残津贴拖延支付或不支付等情形。还有,在保留劳动关系情况下,50多万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经济补偿金不能再享有。面对种种风险因素和弊端,服务对象有所感触,但未触及内心。经过多次深谈和情绪安抚,再通过接纳、聆听、及时回应及支持性面谈技巧的运用,给服务对象营造了一个可支持性的服务环境,服务对象渐渐敞开心扉,道出内心最想得又怕得不到的需求,即养老保险待遇需求。因为,服务对象年龄已达53岁,至今未缴纳过养老保险费,无论是选择保留还是解除,只要是从现在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费,到60岁退休时均不能享受养老金待遇。还有,即使现在选择一次性解决,虽然能够获得一次性大额赔偿,但赔偿款极有可能在短期内被家人分完花光。面对服务对象心中所忧,社会工作者表示理解,并提议:1、跟家人沟通,道出赔偿款支配权问题,如不好意思开口,则由社会工作者代为联系沟通;2、在法律和政策允许范围内,双方按法定的出资比例补缴过往的养老保险费,然后在解除劳动关系获得一次性赔付款后,接着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直至享受养老金待遇。对此提议,服务对象深有感触,并表示会以此为目标极力配合。 2、链接社会资源。非正式社会资源中的家庭成员,对服务对象的影响较大,社会工作者以此为突破口,通过与其家人进行沟通,处理好赔偿款支配权及分配权问题,解决服务对象的后顾之忧。 正式社会资源中,服务对象最为关注的是退休后养老金问题,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与服务对象关系最为紧密。2021年1月29日,社会工作者陪同服务对象来到龙湾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同养老保险科工作人员共同探讨补缴社保和灵活就业继续参保的可行性方案。在得到明确答复后,服务对象对此表示满意,并表示会在社会工作者的调解组织下,会克制情绪、心平气和的同公司进行协商沟通,不再恶言相向。 3、服务协调。社会工作者采用理性情绪疗法,改变服务对象非理性行为,劝解服务对象将生活起居用品从公司办公场所搬出,最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实质性调解。 2021年2月1日至2月2日,社会工作者两次约集双方进行面对面协商洽谈。经过前期工作,该两次洽谈过程比较融洽。虽然在一些赔偿款和补缴社保费用的计算基数上有所争执,但都能在社会工作者的主持建议下,均能大度的做到退步和让步。社会工作者所期望的服务目标在一步步细化、一步步实现。 (三)结案阶段 2021年2月4日,在经过两次面对面会见洽谈后,在结合工作年限、社保补缴政策的基础上,促使双方当事人在当日自愿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调解协议书。服务对象在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共计获得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款54.3891万元,并依法补缴了社会保险费,最终圆满完成“现有所得,老有所依”的服务目标。 五、总结评估 (一)服务对象方面 本案的调解结果,既保障了服务对象的即得权益,又考虑到往后的养老保障,同时也兼顾到用人单位一次性解决的意愿,最终双方当事人在社会工作者组织下成功化解矛盾,完全履行调解协议,不仅消除了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也促进了社会和谐。另外,双方当事人对此事的调解处置也表示高度认可,有力实现了劳动纠纷调解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社会工作者方面 服务对象在评定伤残等级后,因理念冲突多次和用人单位谈崩,双方关系紧张,随时会激化矛盾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发生。社会工作者介入后,遵循社会工作专业原则,运用“以和为贵”、“互利双赢”的和合理念,耐心地和服务对象进行沟通劝解,详细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从服务对象切身利益出发,建议服务对象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矛盾纠纷,并从中作好政策咨询和调解工作。同时,社会工作者善于剖析双方对立的心理状态,既能考虑到服务对象的实际困难,又能兼顾用人单位的承受能力。还有,社会工作者善于链接有利资源,及时同养老保险科建立联系,共同搭建化解平台,最终为本次服务计划的圆满完成奠定基础。 六、专业与反思 (一)结案原因 2021年2月4日,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已具有法律效力,该个案服务目标已顺利圆满达成,应当依法结案。 (二)目标达成情况 该案例目标的圆满达成,不仅帮助服务对象在短期内拿到数额可观的赔偿款,也成功化解了服务对象的心结,他所期许的“现有所靠、老有所依”的愿景也得以完美实现。 (三)反思与结论 本次工伤维权纠纷能够在短期内获得圆满化解离不开“和合文化”在调解实践中的融合运用,尊重“和合文化”,贯彻“和合理念”正是“和企”劳动调解工作室融合当地文化精髓,妥善解决劳资纠纷的“灵魂”和“基石”。一方面,社会工作者为服务对象留出充足的诉苦和咨询时间,耐心有序的为劳资双方当事人搭建和谐共处的对话平台;另一方面,充分尊重服务对象,不轻易否认服务对象的不成熟想法,而是循循善诱,既做到和谐之和,又做到包容之合。 七、案例评析 调解作为我国自古就存在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甚至是社会治理的一种制度性或体制性存在,在现代社会仍存有重要意义。在矛盾纠纷解决的过程中,矛盾双方当事人和第三方利益中存在一个“帕累托最优状态”(资源分配的一种理想状态),为实现这种状态,双方当事人有时会放弃最初的立场,在能够接受的范围内做出让步,以此来实现解决问题的目的。当纷争出现时,人们常常面临两种选择,继续对抗或寻求和解。然而,“以和为贵”的和合理念却会提醒我们,和解与妥协是更为明智的选择。当然,“以和为贵”不是一味和稀泥,而是要道明是非责任,使双方心理敞亮,不能因一方需求于法有据而随意限制另一方话语权。本案例之中,服务对象以居住在公司办公场所的形式表达不满,与法律相抵触,必须制止。还有,服务对象虽然享有法律赋予的解除劳动关系的绝对话语权,但也不能因此限制用人单位的话语权。通过沟通洽谈,充分给足双方当事人话语权,从中选择双方最在意的内容构建调解方案,在法律框架范围内,寻求突破点,维持平衡点、最终实现“以和为贵”、“互利双赢”,即帕累托最优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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