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建议提案 > 人大代表建议
索引号: 00248503X/2024-00213 公开日期: 2024-12-11

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宁18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12-11 信息来源: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浏览次数:

张启表代表:

您在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宁18号建议《关于完善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建议》收悉。该建议对完善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促进更好满足超龄劳动群体现实需求,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具有积极意义。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关于清单式答复的要求,现答复如下:

序号

具体需求

答复内容

1

明确法律主体资格。要通过立法建议等方式在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相关立法上有所突破,承认超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缔结的关系属于特殊劳动关系,适用且应当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保护。要基于超龄劳动者和普通劳动者的差异性,在立法上为超龄劳动者量身定制符合自身特性、符合市场运行规律的法律法规。

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等文件,目前我国职工退休年龄男性为60周岁、女干部为55周岁、女工人为50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即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愿意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可以按劳务关系处理,依据民事法律关系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超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缔结的关系能否属于特殊劳动关系等问题,还需要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建议,在顶层设计层面有所突破。

2

要建立社会保险体系。加强超龄劳动者工伤保护,加大《浙江省用人单位招用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落实力度,坚持强制参保、应保尽保、全员覆盖的原则,为超龄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要深入调研,分情形规定超龄劳动者可以享受的失业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鼓励用人单位为65周岁以上超龄劳动者购买其他商业保险,加强超龄劳动者人身及经济保障。

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劳动者,可办理失业登记,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申领失业保险金。我们不断完善超龄劳动者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制度,对有法律服务需求的超龄劳动者,给予法律援助服务,降低超龄劳动者依法维权成本。去年,我省出台《浙江省用人单位招用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用人单位可自主选择为其招用的超龄劳动者参加单险种工伤保险,既为超龄劳动者提供了保障途径,也兼顾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3

要拓展劳动保障标准。在确立超龄劳动者法律主体资格的基础上,围绕超龄劳动者年龄大、身体弱等特点,制定更加精细完善、与超龄劳动群体相适应的劳动保障标准。要严格休息和休假制度,从保障身心健康角度出发,为超龄劳动群体制定最低休息时长和休假时间。要明确最低工资标准,保证超龄劳动者和普通劳动者享受同等待遇,不断满足超龄劳动者生活需要。

我们将进一步开展超龄劳动者在法律保障、政策保障、社会保障等方面问题的研究,积极向上级部门呼吁加大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力度,努力推动其法律主体资格明确、社会保险体系建立、劳动保障标准拓展、行政执法边界调整,更好满足超龄劳动群体现实需求。

4

要调整行政执法边界。要将超龄劳动者纳入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案件受理范围,依法打击和惩治各类侵害超龄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保障超龄劳动群体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制定超龄劳动者使用管理办法,指导用人单位规范超龄劳动者招聘、使用和管理,从源头上减少侵权行为发生。要提高超龄劳动者维权意识,完善投诉举报渠道,为超龄劳动者营造敢于维权、便于维权、善于维权的良好社会氛围。

我们大力推进人社基层治理改革,培育劳动关系基层服务站点,强化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结合“开工第一课”活动以及监察日常巡查,对存在超龄人员工种的单位,在政策和法律的框架内,积极指导,帮助企业健全制度,规范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劳动纠纷的发生。持续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劳动用工的监督管理,打击扰乱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违法活动。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针对工程项目施工的农民工,我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也会全面审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实,对特殊超龄劳动者进行平等保护。

感谢您对劳动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欢迎登陆我厅门户网站,了解人事人才、社会保险、就业创业等方面的工作信息。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7月2日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