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503X/2024-00218 | 公开日期: | 2024-12-11 |
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绍70号建议的答复
朱梦黎代表:
您在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绍70号《关于推进农业企业、农场政策性保险工作的建议》收悉。该建议对于完善社会保险政策,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我厅将认真研究吸纳。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关于清单式答复的要求,经商省农业农村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现答复如下:
序号 | 具体需求 | 答复内容 |
1 | 加强政策引导,政府相关部门联合保险公司出台60-75周岁内从事农业工作人员的政策性保险的相关政策。 | 一、社会保险方面。在工伤保险方面,2018年,我省率先在全国出台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政策。2023年,我省出台了《浙江省用人单位招用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浙人社发〔2023〕21号),进一步扩大了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保障范围,将女性超龄人员参保年龄上限提高到65周岁,并取消了已领取基本养老待遇人员(退休返聘人员)的参保限制。用人单位可根据自愿原则,在属地为符合条件的超龄劳动者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化解用工风险。目前,我省衢州、舟山、义乌等地正积极探索政府引导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担保险责任的职业伤害保障机制,为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群体提供保障,减轻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在养老保险方面,农业企业、农场工作的人员如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可以领取养老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二、农业政策性保险方面。省农业主管部门积极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关保险产品开发,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保险保障。2023年,全省农业政策性农险品种127个,赔付金额17.47亿元,为农户提供风险保障646亿元,取得较好成效。一是推动新型农业主体综合保险扩面,目前新型农业主体综合保险已成为我省地方特色政策性农险第一大险种,全省有5个设区市22个县(市、区)开展试点民,近三年累计为4.6万户次农户提供337.5亿元风险保障。二是推动新型农业主体综合保险提质,特别是针对农业从业人员年龄老化的情况,将人员保险的年龄上限由普通商业保险的60周岁提高到70周岁。三是推动新型农业主体综合保险强基,各地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市县两级财政补贴平均达80%,补贴金额1.29亿元。目前,省农业主管部门正会同省级相关部门推进新型农业主体综合保险上升为省级特色险种,更好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层次、多元化风险保障需求。 三、商业保险方面。持续推进农业保险增品行动,积极探索农业保险新领域,引入农场主综合保险、农田IDI、乡村振兴保等综合险种,强化农业生产全流程风险减量管理服务,助力解决“三农”发展过程中的新问题。如人保财险浙江分公司开发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保险,成为全国首单,保障范围包括雇工意外、雇主责任、公众责任等损失,可全方位提升农业经营主体抗风险能力。在保险期间内,农业企业的雇员(可包括雇主本人)因在生产区域内从事相关工作而遭受意外,导致负伤、残疾或死亡,将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今年3月以来,投保1052户次,保障人员近5000人,保额从10万元到50万元不等。下一步,我省金融部门将加大对农民就业创业扶持力度,引导保险机构推广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保险等,以保险产品创新变革满足市场多样化风险保障需求,拓展农险覆盖面,切实维护农民增收权益,为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
感谢您对工伤保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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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