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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503X/2024-00228 公开日期: 2024-12-11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245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12-11 信息来源: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浏览次数:

姚金环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第245号提案《关于突破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困境的建议》收悉。经商省委金融办,现答复如下:

随着互联网平台经济的迅猛发展,新就业形态已成为当前重要的就业形式,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对于稳定就业、改善民生、加强社会治理具有重要意义。我厅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主动适应新就业形态经济发展特点,积极探索劳动者权益保障新路径,持续优化服务保障体系,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

一、我省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举措

我厅高度关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问题,多次组织平台企业开展座谈调研,及时了解掌握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情况,并加强分析研究,创新完善社会保险参保政策。如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方面,2021年以来我省已根据国家部署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户籍限制,劳动年龄段内在我省灵活就业的各类新业态从业人员,不分户籍都可以自愿在我省参保。在工伤保险方面,2023年5月,我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部门出台《浙江省用人单位招用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23〕21号),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引导和支持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大龄劳动者、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家政服务人员、群众演员等特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综合考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经济能力、工作性质等实际情况,对缴费基数和费率进行了明确规定,切实保障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同时,我厅大力推广信息化应用,不断改进社会保障服务举措,优化服务体验,推动“网上办”“掌上办”更加便捷高效。

二、国家试点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情况

2022年7月1日,人社部在工伤保险制度框架下,以社会关注度较大、职业伤害风险较高的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和同城货运行业为重点,在北京、上海、江苏、广东、海南、重庆、四川等7个省市开展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试点方案创新了参保登记和缴费管理模式,采用“按单计费、总参总保”的方式,很好地适应了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以完成任务单为主要劳动形式的保障需求。2024年6月30日试点期满后,人社部计划在全国有序扩大制度覆盖范围。

国家通过分行业分地区先行试点,优先解决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问题,不断积累实践数据和政策经验,逐步健全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制度。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下一步,我们将在坚持国家顶层设计,坚持制度统一性和规范性基础上,积极探索、先行先试,不断优化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社会保障机制。一方面待国家出台扩大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文件后,按照统一部署,积极稳妥推进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工作;另一方面,继续推进特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提高用工单位的社会保险参保率,同时,支持和发展与职业伤害保障相衔接的商业保险,逐步构建多层次保障体系,更好地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开展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民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注度高。感谢您对我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的建议给我们的工作提供了很好的思路。希望今后继续得到您的支持,共同推动我省新就业形态经济的规范健康发展。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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