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503X/2024-00174 | 公开日期: | 2024-09-23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24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精神,切实保障工伤职工权益,我们起草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24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精神,我省每年发文调整伤残津贴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两项长期待遇。今年,结合我省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情况和我省工伤保险待遇实际水平,我厅与省财政厅共同拟定了本《通知》。
二、政策依据
(一)《工伤保险条例》
(二)《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分别是:
(一)伤残津贴调整
1.调整范围和对象。全省 2023年 12 月 31 日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退出工作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
2.调整水平。在原享受伤残津贴待遇标准基础上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174元,二级166元,三级158元,四级150元。
(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调整
1.调整范围和对象。全省202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享受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2.调整水平。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50元。如因工死亡人员有多名供养亲属的,调整后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2023年度全省非私营单位与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三)其他待遇调整
202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和工伤退休人员,按照2024年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办法增加养老金,如增加的金额低于相同伤残级别每人每月伤残津贴增加金额的,按照相同伤残级别每人每月伤残津贴增加金额补足差额。其中,无法区分劳动能力鉴定等级的工伤退休人员,按照2024年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办法增加养老金,如增加的金额低于每人每月158元的,按照每人每月158元的标准补足差额;其他工伤退休人员,按照2024年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办法增加养老金,如增加的金额低于每人每月138元的,按照每人每月138元的标准补足差额。
四、施行时间
本次调整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伤残津贴和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工伤退休人员(含无法区分劳动能力鉴定等级的工伤退休人员以及其他工伤退休人员)有关待遇,在2024年9月30日前调整到位;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在2023年度全省非私营单位与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公布的次月调整到位。
五、解读机关及咨询电话
解读单位: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咨询电话:0571-87057809;0571-870565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