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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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浙江省 总工会办公室 共青团浙江省委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浙江工匠”遴选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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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48503X/2024-00166 |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
文号 | 浙人社办函〔2024〕112号 | |||||||||||||||||||||||||||||||||||||||||||||||||||||||||||||||||||||||||||||||||||||||||||||||||||||||||||||||||||||||||||||||||||||||||||||||||||||||||||||||||||||||||||||||||||||||||||||||||||||||||||||||||||||||||||||||||||||||||||||||||||||
发布日期 | 2024-08-30 | |||||||||||||||||||||||||||||||||||||||||||||||||||||||||||||||||||||||||||||||||||||||||||||||||||||||||||||||||||||||||||||||||||||||||||||||||||||||||||||||||||||||||||||||||||||||||||||||||||||||||||||||||||||||||||||||||||||||||||||||||||||
法规正文 |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团委,省级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和省人才工作有关部署,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新时代浙江工匠遴选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15号)等要求,现就开展2024年“浙江工匠”遴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范围 “浙江工匠”从我省各行各业从事技能工作的一线在岗人员中遴选产生。 二、遴选数量 将“浙江青年工匠”项目整合纳入“浙江工匠”项目。2024年计划遴选“浙江工匠”600名左右,其中40周岁及以下入选者不少于50%。 三、遴选原则 (一)遴选工作坚持“党管人才、服务发展,高端引领、竞争择优,德技双馨、业内公认”的原则。 (二)遴选工作聚焦打造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战略定位,围绕实施数字经济创新提质“一号发展工程”,重点面向先进制造业、数字经济等我省重点产业开展,并结合区域产业发展实际,支持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及历史经典产业。 (三)遴选工作向企业生产一线高技能人才倾斜,入选人员中企业技能人才原则上不少于80%。鼓励推荐女性高技能人才申报。 四、遴选条件 (一)遴选工作按照《新时代浙江工匠遴选管理办法》要求执行。“浙江工匠”人选应当自觉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职业道德、高超技能水平,在法定退休年龄以内且在浙全职工作1年以上。 (二)原则上应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下特别优秀的人选可放宽到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过硬技能,在行业企业中发挥骨干作用,或在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省级以上技术能手称号; 2.在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攻克技术难关中作出较大贡献,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在培养技能人才和传授技艺方面有较大贡献,或培养选手在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省级以上技术能手称号。 (三)推荐人选范围重点面向先进制造业和数字经济领域,特别是省政府公布的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企业(包括省未来工厂、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省雄鹰行动培育企业、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隐形冠军企业、省制造业亩均效益领跑企业、省制造业首台〔套〕企业),占推荐人数比例应不低于80%。 (四)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文化强省”战略和数字经济“一号发展工程”,对每个山区海岛县增加1个推荐名额,在各地推荐名额中分别设置历史经典产业、数字类职业专项。获得市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称号的,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条件可适当放宽。 (五)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取得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专业技术职称的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以及35周岁以下的青年高技能人才。 (六)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领导职务的人员,以及企事业单位中不再直接从事技能工作的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推荐。 (七)已入选省级高技能人才项目以及“浙江大工匠”“浙江杰出工匠”、“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中的“杰出技能人才”“拔尖技能人才”和“浙江工匠”等培养项目的人员,不得推荐。 (八)人选年龄和在职工作等计算时间截至2024年10月31日。 四、遴选方式 实行自主评审、专家举荐和集中评审等相结合的遴选方式。 (一)自主评审。聚焦“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链主企业、一流技师学院建设培育单位,综合用人单位能级、技能人才培养、工会组织建设等情况,择优确定一批自主评审单位(见附件5)。自主评审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本单位“浙江工匠”申报评审工作,遴选出“浙江工匠”推荐人选(其中40周岁及以下人选不少于50%)。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总工会、团省委,采取形式审查或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审核,并提出认定意见。符合条件的被推荐人,可列为“浙江工匠”建议人选。 (二)专家举荐。在浙江全职从事技能工作的中华技能大奖、钱江技能大奖获得者和大国工匠、浙江大工匠入选者(专家年龄要求45周岁以上),可推荐1名本团队成员(要求40周岁以下)申报“浙江工匠”。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总工会、团省委,采取形式审查或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审核,并提出认定意见。符合条件的被举荐人,可列为“浙江工匠”建议人选。 (三)集中评审。除自主评审、专家举荐外,均采用集中评审方式进行遴选。根据各地产业布局、技能人才规模等情况,合理确定各地、各部门推荐名额(见附件6)。对各地、各部门推荐的人选,由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总工会、团省委统一组织专家进行集中评审、差额遴选,评审通过人员可列为浙江工匠建议人选(其中40周岁及以下人选不少于50%)。自主评审用人单位和专家所在团队的人员不再申报参加集中评审。 五、申报推荐程序 (一)开展申报。符合条件的人员所在用人单位,为“浙江工匠”人选的申报单位。各申报单位将审核同意的申报材料,按隶属关系报送对应的推荐单位。申报材料包括:“浙江工匠”培养项目申报表(附件2)、业绩佐证材料汇总表(附件3)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复印件、业绩佐证材料复印件、所在单位材料复印件等,具体要求详见附件4。不得以个人名义进行申报,不得多头申报。人员所在申报单位原则上应与社保缴纳单位一致。 (二)择优推荐。按属地管理和行业归口推荐原则,各设区市人力社保局、省直单位、省部属单位(企业)、自主评审单位以及举荐专家,为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浙江工匠”项目的推荐单位。各设区市推荐工作由人力社保局牵头,会同同级总工会、团委共同实施,负责组织做好本地区自主评审单位推荐、专家举荐和集中推荐工作。各推荐单位应严格对照遴选条件,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好中选优的原则做好推荐工作,形成推荐人选名单。省部属单位推荐人选不得通过各市渠道申报推荐。 (三)报送材料。各推荐单位确定人选后,通过线上平台系统推荐申报(具体要求另行通知),并将推荐人选名单汇总表(附件1)和推荐人选申报材料纸质盖章件通过邮寄方式报省人力社保厅(各地区申报推荐材料由设区市人力社保局汇总后统一报送)。通过自主评审、专家举荐渠道申报的材料于10月15日前报送,通过集中评审渠道申报的材料于10月10日前报送。 为便于工作联系,请各市人力社保局和相关省直单位、省部属单位(企业)、省属技工院校确定1名工作联络员,并于9月10日前将姓名、联系方式报省人力社保厅。 联系人:林静,0571-87053069,13666686784(浙政钉同号) 地 址:杭州市省府路8号省人力社保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邮 编:310025 附件:1.“浙江工匠”推荐人选名单汇总表 2.“浙江工匠”培养项目申报表(2024年) 3.“浙江工匠”申报业绩佐证材料汇总表 4.“浙江工匠”申报材料要求 5.自主评审单位名单及推荐名额分配表 6.集中评审推荐名额分配表 7.省级有关单位名单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浙江省总工会办公室 共青团浙江省委办公室 2024年8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浙江工匠”推荐人选名单汇总表 地区: 推荐单位(专家): (盖章/签字):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浙江工匠”培养项目申报表(2024年)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用打印方式填写,使用仿宋小四号字,数字统一使用阿拉伯数字。 二、单位类型指中央在浙单位、省属单位、市县单位。 三、单位性质指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 四、所属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其他。 五、省政府公布的我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企业包括:省未来工厂、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省雄鹰行动培育企业、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隐形冠军企业、省制造业亩均效益领跑企业、省制造业首台(套)企业。如属于,填写项目名称。 六、职业(工种)和技能等级按照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内容填写。 七、简历从学徒或初中毕业填起,精确到月,不要有断档。 八、个人业绩简介材料要求:个人曾获荣誉及取得的主要成绩(对照遴选条件撰写),总字数不超过300字。 九、培养计划主要从技术革新、人才培养、团队建设等方面,提出一年培养期内具有明确量化指标的培养目标任务。 十、签署意见栏填写明确意见,并加盖所在基层单位公章。 十一、此表请用A4纸双面打印;填表说明不打印。 附件3 “浙江工匠”业绩佐证材料汇总表
附件4 “浙江工匠”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采用普通A4纸黑白双面打印(复印),确保文字和图片清楚清晰,按照以下顺序装订成册。 一、个人材料 1.“浙江工匠”培养项目申报表。 2.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复印件(包含照片页、等级页和职业工种页)。 3.业绩佐证材料汇总表。 4.业绩佐证材料复印件。 (1)当选为县级及以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获得劳动模范、道德模范、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优秀农民工等党委政府以及群团组织荣誉的证明材料; (2)获得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及部门的技能荣誉,入选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及部门人才培养项目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3)参与企业重大技术革新攻关项目,解决本行业关键技术难题,掌握绝技绝活,创新先进操作法等技术技能成果的证明材料; (4)获得科技进步奖、发明奖,以及获授权的国家或国际发明、软著等知识产权等成果的证明材料; (5)在有正式刊号期刊发表本职业专业论文,参与编写正式出版教材,参与编写国家、行业或“品字标”浙江制造标准等成果的证明材料; (6)本人在县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情况的证明材料; (7)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高技能人才(劳模)创新工作室并开展工作的相关材料; (8)培养选手在县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以及承担职业技能竞赛技术指导专家、裁判工作等情况证明材料; (9)近三年,带徒传技培养技能人才并签署培养协议的证明材料; (10)开展技能推广交流,在省内为社会提供技能服务的证明材料; (11)开展校企合作,企业人员兼任院校技能导师、客座教师等证明材料。 二、单位材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单位证照的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