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浙江省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处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
|||||||||||||||||||||||||||||||
|
|||||||||||||||||||||||||||||||
各市、县(市、区)技能评价(鉴定)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技能人才评价管理,确保技能人才评价质量,规范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现将《浙江省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处理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服务中心 2024年 11月25 日 浙江省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处理工作指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维护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事项办理指南(试行)〉和〈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指引(试行)〉的函》(人社职司便函〔2021〕57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和〈浙江省技能人才评价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2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以下简称“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指引。如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技能人才评价包括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 本指引所称评价机构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遴选),依据国家职业标准、职业技能评价规范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以下统称“评价标准”),从事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机构。 本指引所称参评人员指依据相关规定报名参加技能人才评价的人员。 本指引所称工作人员指参与技能评价工作的管理与服务人员,包括:评价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考务人员、技术服务人员、命(审)题人员、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含内部督导、外部督导)等。 本指引所称监管部门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技能评价(鉴定)中心、有关行业部门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等。 第四条 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按隶属关系、分级管理原则执行。浙江省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技能评价中心”)负责指导本指引在全省的实施及监督检查与处理。各市、县(市、区)技能评价(鉴定)中心负责本指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及监督检查与处理。 评价机构依据本指引对本机构参评人员、管理人员、考务人员(含报名管理、试题管理、成绩管理、证书管理、档案管理、考务协助等参与技能评价活动的相关人员)、技术服务人员、命(审)题人员、监考人员、考评人员、内部质量督导人员在评价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遵循实事求是、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参评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六条 参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当次该科目的评价成绩。 (一)携带评价过程中禁携物品(包括书籍、资料、电子产品、通讯设备以及规定以外的工具等)进入座位(或考位)或未将禁携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拒不改正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或考位)参加评价,或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位),经提醒拒不改正的; (三)在考场(或考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提醒拒不改正的; (四)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七条 参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当次全部科目的评价成绩,且1年内不得参加技能评价。 (一)在评价过程中使用规定以外的带拍摄、存储、传输、录音或通讯功能的电子设备(如相机、手机、耳机、U盘、手提电脑、智能手表、智能手环等)或其他电子产品的; (二)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评价内容相关资料等的; (三)故意损毁试卷、工件或考试材料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的; (五)存在其他作弊但对其他应试人员未造成严重干扰的行为。 第八条 参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当次全部科目评价成绩,2年内不得参加技能评价。 (一)通过虚假承诺,或以涂改、替换、伪造等手段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其他非正当手段取得参加评价资格的; (二)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评价或替他人参加评价的; (三)评价前以非正当手段获得试题或答案并进行传播的; (四)其他影响或扰乱评价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参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当次全部科目评价成绩,5年内不得参加技能评价。 (一)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故意损毁设施设备(含视频监控系统)、材料,造成设备事故、人身伤害或设备主要零部件损坏的; (三)抢夺、窃取或故意毁坏他人试卷(作品、考件)或胁迫他人配合作弊、偷换工量器具或工件等的; (四)威胁、危害工作人员或其他参评人员人身安全的; (五)散布不实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六)其他严重影响或扰乱评价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评价活动结束后,发现参评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并经确认的,依照上述第六、七、八、九条处理,对其中已颁发证书的,由评价机构在其官方平台或者以公文形式宣布评价成绩无效并做好处理记录,评价机构监管部门对已颁发证书或已上网证书数据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章 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一条 考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当年参加评价工作的资格,由评价机构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一)未按评价标准执行,对参评人员资格审核不严的; (二)未按要求制定评价实施方案,经多次指导仍未认真履行职责的; (三)未按规定按时领取、分发和回收试卷或相关材料的; (四)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出现秩序混乱,或对考场内作弊现象等违纪违规行为不及时制止或上报的; (五)参与或协助核分、统分、登分等相关工作时未认真履行职责,出现错误的; (六)在证书管理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七)盗窃、损毁、偷换、违规涂改参评人员答卷(考件)评价成绩、参评人员信息材料、考场原始记录及其他有关评价材料,或在上述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八)未执行相关保密规定,泄露试题(卷)等保密信息,未履行保密工作承诺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非法出售试题(卷)、答案、证书行为的; (十)为参评人员或协助参评人员伪造申报资料、证件,纵容考生违规报名取得报名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评价证书的; (十一)指使或纵容他人作弊,组织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十二)利用工作职权徇私或打击报复参评人员等违纪违规行为的; (十三)其他违反考务管理、证书管理等考务工作人员有关规定的行为,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二条 考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考评人员证卡颁发部门吊销其考评人员证卡,取消其考评资格,同时评价机构或监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擅自更改试卷(题)或评分标准的; (二)在阅卷评分、考评、评审或面试过程中,未按照参考答案或评分标准进行阅卷评分、考评、评审,或因失职造成误评、漏评、阅评结果出现重大错误的; (三)盗窃、损毁、偷换、违规涂改参评人员答卷(考件)、评价成绩、参评人员信息材料、考场原始记录及其他有关评价材料,或在上述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四)非法出售、提供试卷(题)、答案行为的; (五)不认真履行职责,擅离职守,致使评价现场秩序混乱、纪律涣散,造成不良影响的,或未遵守技能人才评价相关保密规定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接受委派工作任务的; (七)利用考评人员身份招揽参评人员谋取私利,包庇或打击报复他人,侵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不服从监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或拒不接受建议意见的; (九)其他违反考评人员有关规定,妨碍技能评价工作正常进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十三条 质量督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量督导员证卡颁发部门吊销其质量督导人员证卡,取消其督导资格,同时评价机构或监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一)不认真履行职责,擅离职守,从事与督导工作无关活动,导致评价现场秩序混乱、纪律涣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弄虚作假,不按规定要求进行督导,对作弊等违规行为不及时制止、报告,或为参评人员作弊提供条件的; (三)监督技能人才评价活动,含抽查参评人员资格审核、试卷保管(使用)、考评人员现场考评、监考人员考场秩序维护、档案材料保管等其他工作人员履职情况,发现问题未及时提出督导意见或建议、质量督导流于形式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利用职权进行索贿、受贿、以权谋私的; (五)不服从监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或拒不接受建议意见的; (六)出现其他违反质量督导人员有关规定的。 第十四条 管理人员、技术服务人员、命(审)题人员等其他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评价试卷(题)、个人信息、证书数据等相关资料泄露、损毁、丢失等违纪违规行为的,评价机构参照考务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流程,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处理;工作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评价机构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五条 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评价机构监管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听取其陈述事实或承诺,提醒其规范操作。 (一)未按评价标准执行,或未按有关规定实施考培分离的; (二)未及时公开评价计划,或无正当理由未按公开的评价计划执行的; (三)评价组织管理松懈,未按规定设置考场和配备工作人员的; (五)未按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参评人员、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影响公平公正的; (六)未按有关规定造成评价结果少量错误但不影响取证数据的; (七)未按要求使用统一试题资源,或未按评价标准要求制定考核方式,或拒绝采用理论无纸化机考的; (八)考评人员或内部质量督导人员在考评(督导)过程不规范的; (九)未按规定进行考生信息公示、成绩核定公示的; (十)未规范执行保密承诺的; (十一)未按要求及时上报证书数据的; (十二)未在保存年限内完整保管技能人才评价全过程档案资料的; (十三)随意变更评价时间、地点,未向监管部门报备的; (十四)未按规定增设考点,擅自在评价机构所在地之外开展评价的; (十五)一年内未提供参评人员一次补考机会或将参评人员成绩提供给其他评价机构的; (十六)其他违反考务管理、证书与数据管理等有关规定,造成较轻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十六条 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评价机构监管部门核查责成,评价机构应作出事实说明,取消当次评价颁发证书或评价成绩无效。 (一)考生资格不符合申报条件的; (二)违反考场纪律,有舞弊等行为的; (三)阅卷不规范、评分标准不统一的,或出现不合格判为合格的; (四)试题发生泄露的; (五)考评人员资质不符或配备人数未达到评价标准要求的。 第十七条 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评价机构监管部门对其出具书面通知,暂停评价活动并限期整改,列入重点监管档案。 (一)上述第十五、十六条所列情况,情节严重的,或约谈后又再次发生的; (二)超评价对象、超职业、超等级、超地域范围评价的; (三)未按规定接受重点抽查、专项督查、定期评估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一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开展评价活动的; (五)未及时处理投诉举报或被投诉举报经核实,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未按期完成监督检查中发现或反映违规问题整改的; (七)利用广告或其他方式,进行评价“包过”“保过”等虚假宣传的; (八)资格审核或评价结果错误较多,上报成绩出现大量修改,阅卷、考评或评审流程严重不规范的; (九)技能人才评价档案保存缺少重要评价考核过程材料的; (十)试题(卷)难度明显低于评价标准,评分(评审)标准粗劣或题库资源严重不足的; (十一)其他违反考务管理、证书与数据管理等有关规定,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十八条 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评价机构监管部门取消其评价资格,退出评价机构目录清单,列入监管档案,不再受理其备案或遴选申请,并对社会公布,涉及的相关评价证书、证书数据或评价成绩作出相应处理。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一)上述第十七条所列情况,已被出具书面通知后再次发生的; (二)拒绝或阻挠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交虚假材料、虚假承诺取得评价资格的; (三)为参评人员或协助参评人员伪造申报资料或成绩,或纵容参评人员违规报名的; (四)将机构评价资质(实施权限)委托授权或转让他人的; (五)进行证书贩卖或证书数据造假的; (六)超范围读取证书数据、泄露个人隐私、利用证书数据等提供有偿服务的; (七)软硬件配备无法满足评价要求,且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八)2年未开展评价、有效期满未及时申请延续或定期评估不合格的; (九)考场秩序严重混乱,出现大面积违规违纪行为或组织舞弊的; (十一)严重超评价对象、超职业、超等级、超地域开展评价的; (十二)隐瞒、谎报评价工作要情等,或其他不履行工作承诺,违反技能人才评价有关规定,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并经核实确认的行为。 第五章 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监管部门和评价机构均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群众投诉举报的问题及时调查核实处理。建立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档案,记录、保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相关材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上述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时,应如实提供相关纸质材料和真实信息。 第二十条 参评人员涉及本指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评价机构应收集、保存相应佐证材料,如实记录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经 2 名及以上工作人员签字报考场负责人确认,按程序认定,依据本指引有关条款进行处理。参评人员涉及上述第八、九条处理的,评价机构同时向所属监管部门报备处理情况。 相关工作人员涉及本指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评价机构、监管部门依据本指引有关条款进行处理,评价机构同时向所属监管部门报备处理情况。 评价机构涉及本指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经监管部门认定后,依据本指引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参评人员、工作人员和评价机构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认定前,应告知评价机构或相关人员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 对参评人员、工作人员和评价机构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分别由评价机构或监管部门作出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送达相关机构或人员,或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二十二条 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存在异议的个人或评价机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评价机构或监管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经复核后,评价机构或监管部门作出复核决定,并在20个工作日内反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技能评价(鉴定)中心、各行业部门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各评价机构可根据本指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由浙江省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 相关文书参考模板 约谈提醒记录
谈话内容: 问: 答: 问: 答: (以下空白) 谈话人签名: 年 月 日 谈话对象签名: 年 月 日 记录人签名: 年 月 日 整改通知书 ( 文号 ) (评价机构名称): 经核查,你单位在组织 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 二、…… …… 依据 ,即日起,责成你单位暂停评价活动 个月,完成相关问题整改。同时,向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一、…… 二、…… …… 请于 年 月 日前,将整改及处理情况报告(盖章扫描件)发送至 (政务邮箱)。 (监管部门名称) 年 月 日 (联系人及电话:……) 恢复技能人才评价资格通知书 ( 文号 ) (评价机构名称): 根据《整改通知书》( 文号 ),你单位自 年 月 日起 暂停技能人才评价活动 个月并进行整改。现整改期已满,结合你单位问题处置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从即日起恢复你单位技能人才评价资格。 特此通知。 (监管部门名称) 年 月 日 终止备案通知书 ( 文号 ) (评价机构名称): 据核查,你单位在组织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中存在 等违规行为。受 (行政部门) 委托,经研究,依据 规定,终止你单位技能人才评价机构备案资格。 如对上述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你单位法人向(出具告知书监管部门)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监管部门名称) 年 月 日 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二份,第一份由(出具部门)存档,第二份交(评价机构)。 违规处理决定书 ( 文号 ) 违规人员姓名: (身份证号: ) 据核查,你于 年 月 日参加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时,存在 等违规行为。现依据 ,对你作出 的处理。 如对上述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相关佐证材料向我单位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出具部门名称) 年 月 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份,第一份由(出具部门)存档,第二份交(违规人员)。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