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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25-00156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ZJSP13-2025-0020
法规文号 浙人社发〔2025〕63号
主题分类 人事工作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25-12-15 14:43
法规正文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保障精减退职人员的基本生活,使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而相应提高,决定适当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07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645元。上述人员的医疗保健费调整为每人每月515元。

二、凡符合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84217号、84财行440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895元。

三、确保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单位负责发放,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均按原经费开支渠道列支。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负担。

本次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202511日起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125

(此件主动公开)

浙人社发〔2025〕63号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pdf

政策解读链接地址 《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图片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图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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