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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25-00159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ZJSP13-2025-0021
法规文号 浙人社发[2025]64号
主题分类 人事工作,社会保障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25-12-15 15:23
法规正文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退休、退职人员,下同)死亡后遗属和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的基本生活需求,使其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有所提高,决定适当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凡19377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37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83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父母、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570元。

(二)机关事业单位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子女,以及新中国成立后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580元。

二、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

凡根据浙劳人险84218号、84财企879号、省总工字198450号文件规定,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其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385元。

上述标准所需经费由原单位负责发放,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均按原经费开支渠道列支

本次调整标准202511日起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125

(此件主动公开)

浙人社发〔2025〕64号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pdf

政策解读链接地址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图片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图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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