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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503X/2025-00077 公开日期: 2025-06-18

《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5- 06- 18 信息来源: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浏览次数:

一、 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2025年4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18号),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助力提升职业技能,兜牢失业保障底线。主要内容是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技能提升补贴等2项稳岗惠民政策举措,同时,强调要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等保生活待遇发放和大龄失业人员保障工作。同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出台《关于做好2025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20号),将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对象从企业拓展到社会组织。为贯彻落实部委文件精神,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18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5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20号);

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40号)。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6条政策举措,分别是:

一是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截至2024年末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以上,2024年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裁员率公式延续2024年政策口径,稳岗返还资金用途、大中小微企业划分、严重失信企业及劳务派遣企业申请按浙人社发〔2024〕40号执行。

二是延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2025年1月1日起,继续将技能提升补贴申请对象放宽至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含)以上的企业职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申请流程、补贴标准按原有规定执行。加强对紧缺职业(工种)支持,每人每年可享受1次技能提升补贴,对取得证书属于参保地或领金地紧缺职业(工种)的,可增加2次补贴次数。对截至7月9日已提出技能提升补贴的,享受次数的规定按原有政策执行。

三是扩大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享受范围。2025年1月1日起,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的社会组织,参照企业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标准为每招用1人1500元。

四是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等保生活待遇发放和大龄失业人员保障工作。

五是优化经办服务。畅通“浙里办”APP、浙江政务服务网或线下窗口等申请渠道,继续依托“无感智办”功能发放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一次性扩岗补助。

六是强化基金风险防控。健全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督机制,稳岗返还、技能提升补贴、一次性扩岗补助在办结前应在当地政府或人社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加强数据比对,严防冒领、骗取基金和多发待遇风险。

四、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技能提升补贴、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五、解读机关及咨询电话

解读单位: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咨询电话:0571-87053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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