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宣布废止和决定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宣布废止和决定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5年7月17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策法规处。
电子邮箱:wfp@zjhrss.gov.cn
联系电话(传真):0571-81050034
联系地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策法规处(杭州市省府路8号,邮编310025)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7月8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宣布废止和
决定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加强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等要求,我厅对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宣布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5件,今后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件,修改后继续有效。现将上述清理结果予以公布,请做好相关文件的清理衔接工作。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宣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5件)
2.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件)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7月 日
附件1
宣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5件)
序号 | 文件名 | 文号 | 规范性文件编号 |
1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教育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享受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19〕22号 | ZJSP13-2019-0005 |
2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16〕95号 | ZJSP13-2016-0023 |
3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15〕133号 | ZJSP13-2015-0035 |
4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 | 浙劳社劳薪〔2009〕36号 | ZJSP13-2009-0046 |
5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委托实施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在浙就业行政许可的通知 | 浙劳社就〔2004〕198号 | ZJSP13-2004-0004 |
附件2
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件)
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调整我省退休归侨职工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66号)
将第二条中的“所需经费,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在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在原渠道列支。”修改为“所需经费由退休前所在企业列支。”
二、《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归侨职工退休后待遇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2〕156号)
将第二条中的“所需经费,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在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在原渠道列支。”修改为“所需经费由退休前所在企业列支。”
三、《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劳动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给工龄在三十年以上的退休归侨职工加发退休补贴费的通知》(浙人退〔1994〕139号)
将第二条中的“所需经费,参加退休费社会统筹的企业,在统筹基金中列支,其他企业在原资金渠道列支。”修改为“所需经费由退休前所在企业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