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00000248503X2/2026-1010587730 | 公开日期: | 2026-06-01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和备案等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19年我省出台《关于做好当前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7 号),对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业务备案管理作出基础制度安排。近年来国家新出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态、数字化改革、信用监管工作持续推进,原有部分规则已不能完全适配现实需要,有必要对人力资源服务领域的许可、备案、书面报告、年度报告等工作进行系统规范和优化,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透明、便捷、高效的服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
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50号)
4.《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4号)
5.国家及我省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系列决策部署
三、主要内容
《通知》聚焦人力资源服务市场准入与事中事后监管的关键环节,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优化服务、规范报告、强化监管”:
(一)着力提升审批备案效率。
1.明确层级:许可、备案等事项原则上由机构住所地县级人社部门负责。
2.压缩时限: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最长20个工作日,告知承诺制线上办理1个工作日;备案业务线上办理1个工作日。线下推行“当场办结”。
3.简化材料:普遍只需提供申请表、场所、人员基本情况等核心材料。
4.告知承诺: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的,在1个月内进行核查,承诺不实的将依法撤销。
(二) 统一规范各类报告程序
1.分支机构:市场主体登记办理完毕后15日内报告。本省总部分支机构实行报告管理,外省总部分支机构需主动上门核验,确保符合经营服务规范。
2.变更与注销: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终止经营,需在15日内报告。推动“免申即办”,对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信息变更,无需机构提交材料。
3.跨区变更:明确了迁入地和迁出地人社部门的衔接流程和时限。
(三)完善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1.机构需按规定时限向住所地人社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对真实性负责。
2.年报内容需在政府网站、“浙江人力资源大市场”等平台公示不少于30日。
3.对未报、虚报的机构依法处理,并在公示信息中标注。
(四)强化事中事后协同监管
1.落实属地责任:遵循“谁许可、谁监管,谁备案、谁监管”原则,履行属地监管主体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2.构建信用体系:建立机构信用评价制度,将许可、备案、报告等情况纳入评价指标,结果向社会公布。
3.加强联动惩戒: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形成监管合力。
四、新旧政策主要差异对比
本次《通知》立足浙人社发〔2019〕7号文件基础,优化流程、补齐制度缺口,主要变化如下:
(一)审批备案服务
1.办理时限更加刚性量化。2019 年文件仅原则落实法定程序要求,未区分线上线下、告知承诺办理模式;新《通知》各类办理场景时限全部明确,减少自由裁量。
2.告知承诺核查要求新增刚性约束。2019年文件推行告知承诺,但未明确核查时限;新规明确以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1个月内完成核查,承诺不实依法撤销许可,破解 “重承诺、轻核查” 问题。
3.层级管辖坚持住所地县级人社部门为主,进一步统一全省执行口径。
(二)书面报告制度
1.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更加清晰。2019年文件未明确分支机构办理情形;新规区分本省总部设立分支机构、外省总部设立分支机构两类情形,强化外省入浙机构准入关口。
2.明确变更、终止经营报告流程。2019年文件对变更等事项仅有原则要求;新规具体明确了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终止经营相关工作规程。
3.新增跨区域变更衔接流程。2019年文件未专门规定机构跨县(市、区)迁移办理流程;本次新增迁入地、迁出地人社部门工作衔接流程及时限,解决机构跨区域搬迁审批监管断档问题。
(三)年度报告公示
1.明确公示平台、公示时长。2019年文件要求开展年报公示,但未明确公示平台、公示期限;新规明确年报信息要在政府网站、“浙江人力资源大市场” 平台公示,公示不少于30日,统一全省公示载体与标准。
2.强化失信处置落地。对未报送年报、虚报年报信息的机构,依法处置并在公示信息直接标注,把年报结果直观向社会公开,强化社会约束。
(四)事中事后监管
1.新增机构信用评价内容。2019年文件未涉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评价事项;新规明确将许可、备案、各类报告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评价指标,评价结果对外公开,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2.新增机构清理机制。2019 年文件未建立专门的失联、停业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处置规则;新规结合年度报告、现场核查、数据比对等情况,对长期无实际经营活动、登记住所无法联系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导开展注销清理,推动市场存量机构提质净化。
3.监管联动机制升级。健全投诉举报渠道,强化跨部门协同监管、联合惩戒,改变以往人社部门单一监管模式,形成监管合力,适配网络招聘、灵活用工等新业态监管需要。
五、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原有浙人社发〔2019〕7 号文件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六、解读机关及咨询电话
解读单位: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咨询电话:0571-8511159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