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 索引号 | 1133000000248503X2/2025-1010440405 |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 统一编号 | ZJSP13-2025-0019 |
| 法规文号 | 浙人社发〔2025〕62号 |
| 主题分类 | 人事工作 |
| 有效性 | 有效 |
| 体裁分类 | |
| 发布日期 | 2025-12-09 16:14 |
| 法规正文 |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省级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12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浙江省省级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 高级研修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人才工作的部署要求,加快人才自主培养,保障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厅发〔2024〕5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以下简称高级研修项目)是指纳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年度计划的高级研修项目,旨在培养一批高层次创新型急需紧缺人才,提高专业技术人才专业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三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高级研修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高级研修项目的年度计划制定发布、宏观指导、组织协调、质量监督、效益评估等工作;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选题推荐、业务指导、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工作;高级研修项目承办单位负责高级研修项目的计划安排、学员选派、课程设置、教学管理、经费使用、人员安全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高级研修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每年年初征集本年度高级研修项目选题。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本行业本地区本领域高质量发展需要和高层次人才培养需求,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按照通知要求积极组织申报。 第五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服务重大战略、对接产业需求、突出重点领域、兼顾地区平衡等原则,会同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各地区各部门以往高级研修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核、择优遴选,制定下发年度高级研修项目计划。 第六条承办单位应提前将高级研修项目实施方案、开班通知等材料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认。审核通过后,承办单位印发开班通知,其中,获得省级财政经费支持的承办单位还需签订《浙江省省级专业技术人才高级研修项目服务协议》。 第七条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核通过的高级研修项目实施方案,严密组织、严格管理,结合研修实际对完成规定课程的学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学员的研修时间记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作为其个人专业技术经历和接受继续教育的重要证明。 第八条 办班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在1个月内将研修总结报告、学员名单、学员和工作人员签到表、学员满意度测评统计表、学时申报材料等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其中,省级财政经费支持的高级研修项目还需提交资金使用情况、经费发票等材料。 第九条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配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高级研修项目开展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后续承办高级研修项目的重要依据,对存在问题的承办单位督促其限期整改。 第三章 研修要求 第十条承办单位应面向全省招收学员,研修学员以具有中高级职称(职业资格)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或经营管理人员为主,并向基层一线专业技术骨干倾斜,鼓励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或经营管理人员参加。 第十一条高级研修项目应围绕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聚焦建设创新浙江、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突出教育科技人才一体改革发展,突出强化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以人才能力建设为核心,以培养高层次、急需紧缺和专业技术骨干人才为目标遴选研修主题。对涉及重大前沿课题、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重点建设项目的选题,优先列入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高级研修项目应突出高水平、小规模、重特色的要求,每期研修时间不少于3天,其中报到和返程时间合计不得超过半天。每期研修人数一般为60人左右,工作人员人数控制在研修人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6人。设主持专家一名,牵头负责研修课题、课程设计、师资团队、研讨交流、总结评估等。授课教师应由理论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家担任,其中邀请境外师资授课的,须严格按照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加强意识形态把关。 第十三条高级研修项目可采取主题报告、专题研讨、学术交流、现场教学等多种方式进行,鼓励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虚拟仿真等技术,构建“人工智能+继续教育”应用场景新范式。原则上应线下办班,如遇特殊情况,承办单位报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后,可有部分学员异地线上参加。 第十四条学员要严格落实《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有关要求,按时到办班地点报到,自觉全程参加研修活动并参加考核,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请假和缺勤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半天,否则按退学处理。应积极参与撰写研修成果报告,确保研修质量和效果。 第四章 经费使用 第十五条高级研修项目经费采取财政资助、单位自筹等多种方式保障,可列支研修期间发生的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费、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必要费用。 第十六条省级财政支持的高级研修项目经费按照《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22〕13号)有关规定执行,采取在一定限额内实报实销的方式拨付,不足部分由承办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七条自筹经费保障的高级研修项目经费依据各承办单位财务管理要求执行,按各承办单位经费保障渠道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高级研修项目经费实行专项申报、专款专用,严格落实中央关于党政机关习惯过紧日子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要求,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严格控制研修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严禁挤占、挪用经费。高级研修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十九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高级研修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办班质量高、效果好、组织规范、管理严格的承办单位,将宣传推广其经验做法,在制定下年度高级研修项目计划时予以支持。对出现违反培训管理、财务管理等规定,列入高级研修项目计划但逾期未举办,培训管理松散、投诉较多等情况的承办单位,下年度不再支持。 第二十条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优秀课程库,支持承办单位开展研修成果转移转化和推广应用,将优秀课程制作成精品课件,推荐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遴选的公需科目目录,促进优质课件资源共享,增强高级研修项目培养高层次人才的示范作用和影响力。 第二十一条承办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申报计划中的研修选题、授课师资、时间地点实施高级研修项目,不得随意变更研修选题、内容、对象、举办时间和地点,不得随意转交第三方组织实施,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改有关事项的,应当报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高级研修项目原则上在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实施工作。 第二十二条高级研修项目不得在风景名胜区、超标准的高档酒店和宾馆举办,不得超标准安排食宿。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相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违规使用经费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视情节追回所拨付部分或全部经费,不再支持承办单位申报高级研修项目。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省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发〔2008〕163号)同时废止。 |
| 附件 | pdf附件下载 |
| 政策解读链接地址 | 《浙江省省级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 图解链接地址 | 图解:《浙江省省级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