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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503X/2018-06862 公开日期: 2018-07-17

《关于进一步做好技师学院评审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18- 07- 17 信息来源: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浏览次数:

一、制定背景

2013年我们出台《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22号)后,各地申办技师学院积极性很高,到2017年底,共新设立技师学院(含筹建)14所。为进一步规范技师学院评审工作,科学规划技师学院数量和布局,提升技师学院办学能力和办学水平,推动技师学院高质量发展,根据人社部《关于印发技工教育“十三五”规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我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技师学院评审工作的通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三部分。

第一部分明确了申报设立技师学院的必备条件。一是对设立技师学院城市的常住人口规模提出了具体要求,常住人口规模30万以上的县(市)可设置技师学院,原则上30万以下的不设置;二是规定申办学校必须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技师学院筹建办学资格;三是要求申办学校必须是独立建制;四是明确了学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150亩且必须是自有产权;五是将学校在校生数、实习指导教师占比、校企合作等指标列为申办技师学院的必备条件。

第二部分是《浙江省技师学院评审细则》。《浙江省技师学院评审细则》共有十七项指标,主要包括:必备资格、办学方向、办学模式、双证书制度、领导班子、师资队伍、办学规模、专业设置、学校面积、实习实验设备设施、其他设备设施、办学经费、学校管理、安全管理、德育与职业指导、教科研与技能竞赛、校企合作。同时,明确《浙江省技师学院评审细则》自评分值达到950分以上的学校,可列入申报范围。

第三部分是完善技师学院复评和统计监测制度。对2013年前设立的技师学院,我厅将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将按照《浙江省技师学院评审细则》进行复评,对复评达标的院校,报请省政府予以确认;未达标的院校给予不超过一年时间整改,整改仍然不达标,报请省政府取消其技师学院资格。《通知》还明确了筹建技师学院的办学资格和数量,申请筹建技师学院的学校应取得高级技工学校的办学资格,在筹技师学院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高级技工学校数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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