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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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技师学院评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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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48503X/2018-06923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ZJSP13-2018-0014 |
法规文号 | 浙人社发〔2018〕68号 |
主题分类 | 人事工作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通告 |
发布日期 | 2018-07-09 |
法规正文 |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有关部门: 为推动我省技师学院建设,提升技工院校办学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2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技师学院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市要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本地区实际出发,综合考虑产业转型升级、技能人才结构和劳动者就业需求等,科学统筹规划本区域技师学院的数量和布局。除省中心城市外,县(市)常住人口规模30万以上的可设置技师学院,30万以下的原则上不设置。 二、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设置技师学院: 1.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技师学院筹建办学资格; 2.独立建制(不与其他各类学校合办,校园独立),在区域发展中发挥示范辐射作用; 3.学校投入使用的校园实际产权占地面积不少于150亩; 4.技工院校注册全日制学历教育在校生数不少于3000人; 5.专任实习指导教师占专任教师30%以上; 6.产教深度融合,学校专业设置与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需求高度契合,具有良好的办学质量和社会声誉,主干专业有5家以上稳定合作企业。 三、为更好地量化评审标准,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制定了《浙江省技师学院评审细则》(见附件)。 对于符合技师学院设置条件并按《浙江省技师学院评审细则》计分标准分值达到950分以上的院校,可列入申报范围。 四、技师学院评审工作坚持自愿原则,有申办技师学院需求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筹),可按浙人社发〔2013〕222号文件设置标准,对照本通知进行自评并按程序申报。 五、技师学院实行评估检查制度和统计监测制度。申请筹建技师学院的学校应取得高级技工学校的办学资格,在筹技师学院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高级技工学校数的30%。2013年前设立的技师学院,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将按照《浙江省技师学院评审细则》进行复评,对复评达标的院校,报请省政府予以确认;未达标的院校给予不超过一年时间整改,整改仍然不达标,报请省政府取消其技师学院资格。 本通知自2018年7月26日起实施。
附件:浙江省技师学院评审细则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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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链接地址 | 《关于进一步做好技师学院评审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