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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503X/2019-02998 公开日期: 2019-07-12

《关于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19- 07- 12 信息来源: 事业处 浏览次数: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研究制定了《关于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作如下解读。

一、《指导意见》的主要依据和起草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科研人员创新创业高度重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支持人才创业创新的意见》(浙委发〔2016〕14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45号)等文件,都对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兼职兼薪作了明确规定。

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破除制约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体制机制障碍,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营造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良好政策环境,是促进和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的重要举措,是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合理利用时间,挖掘创新潜力的重要举措,是提高人才资源流动性,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创新创业活力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事业单位全面参与创新创业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事业单位人才和技术资源优势,加快科技创新的重要举措。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根据浙委发〔2016〕14号、人社部规〔2017〕4号、浙委办发〔2018〕4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在广泛调研、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指导意见》。

二、贯彻落实《指导意见》需要把握的原则

贯彻落实《指导意见》,要始终坚持激励与约束结合原则,努力把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创业政策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一要激发活力。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为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创业解除后顾之忧,支持和鼓励更多拥有创业意愿、具备创新能力的科研人员投身经济建设主战场,促进产学研有机融合。

二要风险可控。高校、科研院所承担繁重的教育教学、基础研究、科研开发、公益服务等职能任务,在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创业的同时,也要避免一哄而起,防止对高校、科研院所正常有序运行和事业发展造成影响。

三要管理规范。围绕高校、科研院所和科研人员关心的兼职期限、工作报酬、保密义务、成果归属和收益分配办法等相关问题,作出原则性规定和要求,通过签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避免争议纠纷。

四要着眼多赢。既要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创业,按约定取得的合法兼职报酬归个人所有,又要维护所在单位合法权益,提高贯彻落实兼职创新创业政策的积极性。

三、《指导意见》的实施范围和对象

根据厅字〔2016〕35号和浙委办发〔2018〕45号等文件精神,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主要适用于国家设立的高校、科研机构和国有独资企业。《指导意见》仅适用于高校、科研院所,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到与所在单位业务领域相近或学科有交叉的企业和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咨询和服务等工作,或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因此,兼职创新创业必须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必须突出围绕创新这一主题,涉及的创业也是与创新有关的创业,与创新无关的兼职均不适用于《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担任或曾担任高校、科研院所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兼职,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这里所称“领导职务”,包括经机构编制部门同意并核定相应领导职数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班子成员、所属院系所及内设机构负责人。科研人员兼职期间新提任高校、科研院所领导职务的,应重新履行报批程序。

除高校、科研院所以外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兼职问题,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科研人员如何办理兼职创新创业手续

(一)个人申请。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要求兼职(含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以下同)的,应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说明材料。

(二)单位审核。科研人员兼职,一般应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所在单位应将科研人员兼职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约定权利与义务。高校、科研院所与科研人员应约定兼职期限、职责任务、考核、待遇、保密、违约责任等权利与义务,有必要的可变更聘用合同。兼职期限每次约定一般不超过5年,期满后经协商一致可续约。兼职涉及所在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和其他资源占用情况的,相关单位、企业和个人应签订协议,进一步明确科研成果归属和权益分配等内容。所在单位应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将科研人员兼职期间的工作表现,取得的科技研发、技术应用、成果转化等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考核、奖励等方面依据的具体办法,对在促进产学研融合发展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应给予适当倾斜和照顾。

(四)积极鼓励科研人员公益性兼职。科研人员公益性兼职,参与决策咨询、扶贫济困、科学普及、法律援助和学术组织等活动,在本人业务领域相关的学会、协会兼职,应邀参加一次性、非定期的讲课、评审等活动,以及其他不涉及科研成果归属和权益分配,也不领取工作报酬的兼职,可简化申请、公示、审批、备案等程序。

五、认真落实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主体责任

高校、科研院所要认真贯彻落实“大众创新、万众创业”部署要求,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创业,及时办理科研人员兼职申请,结合实际积极提供方便,在思想上、工作上给予理解和关心,努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同时,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加强对兼职人员的管理和考核,防止影响单位正常工作秩序。对违规兼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严肃处理。

根据人社部规〔2017〕4号文件相关精神,科研人员一般不得到所在单位下属企业(包括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不得领取报酬。主要考虑,一是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有关“逐步实现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与下属公司剥离,原则上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不再新办企业,强化科技成果以许可方式对外扩散”的规定精神相一致;二是与事业单位改革事企分开的目标相一致;三是避免出现一些地方和部门担心的规避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规定的行为。

《指导意见》实施前已经所在单位同意兼职,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应结合实际作适当调整。

六、关于如何保证兼职创新创业活动健康有序开展问题

在政策要求上,主要体现在:科研人员兼职必须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兼职单位应与事业单位业务领域相近或有学科交叉,并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技服务和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在职创办企业的,创业项目须与本人在事业单位所从事专业相关。科研人员兼职需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因兼职影响本职工作,与所在单位利益发生冲突,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所在单位负责人应及时约谈科研人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经单位负责人提醒仍未改正的,或年度考核未达到合格档次的,不得继续兼职。对违规兼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应依纪依规严肃处理。通过这些规定,既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积极参与创新创业,又避免一哄而起、“一窝蜂”式的兼职潮,对高校、科研院所正常有序运行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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