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确定部分离休干部“两费”保障经费筹资标准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20-01585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ZJSP13-2020-0004 |
法规文号 | 浙人社发〔2020〕22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
法规正文 |
省级有关单位、行业单位、中央企业: 经研究,在杭省属企事业、原行业养老保险统筹的行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经费、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经费、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或遗孀医药费的筹资标准仍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部分离休干部“两费”保障经费筹资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43号)规定执行,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2020年4月30日
|
附件 | pdf附件下载 |
政策解读链接地址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确定部分离休干部“两费”保障经费筹资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