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503X/2025-00021 | 公开日期: | 2025-01-24 |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及目的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20世纪80年代我省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建立了生活困难补助制度。为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起草了《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2024年度继续调整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二、政策依据
(一)《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民发〔1980〕5号)
(二)《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总工会关于发给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的通知》(浙劳人险(84)218号、(84)财企879号、省总工字(1984)50号)
三、主要内容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一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二是按规定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规定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
(二)调整水平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27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75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父母、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495元。机关事业单位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子女,以及新中国成立后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550元。
2.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其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360元。
(三)资金来源
机关事业单位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生活补助费由原单位负责发放,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均按原经费开支渠道列支。
四、实施时间
本次调整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五、解读单位及咨询方式
解读单位: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联系电话:0571-87052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