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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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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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48503X/2025-00020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ZJSP13-2025-0002 |
法规文号 | 浙人社发〔2025〕5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人事工作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5-01-17 |
法规正文 |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退休、退职人员,下同)死亡后遗属和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的基本生活需求,使其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有所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27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75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父母、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495元。 (二)机关事业单位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子女,以及新中国成立后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550元。 二、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 凡根据浙劳人险(84)218号、(84)财企879号、省总工字(1984)50号文件规定,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其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360元。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由原单位负责发放,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均按原经费开支渠道列支。 本次调整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2025年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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